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人防、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照明、工業項目等管線、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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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劃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后,方可進行規劃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并對批準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銀川市規章備案審查條例
之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規范規章的備案和審查,加強對規章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章是指由銀川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制定以 *** 令形式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行政管理工作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的總稱。第三條 市 *** 制定的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四條 報送備案規章時應當出具公函,報送一式五份的規章標準文本、制定規章的說明及電子文本。說明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及依據;
(二)制定規章的過程;
(三)規章調整的主要利益關系和規范的主要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備案規章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有關機關依據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本市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
(二)違背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權限的;
(四)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規章的規定不適當的。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及公民認為規章有本條例第五條(一)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負責備案規章和對規章的書面審查建議的簽收、登記、送審及存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備案規章的初審工作。第八條 辦公廳收到備案的規章后,應當及時填寫《規章審查處理單》呈送秘書長,由秘書長批轉相關工作委員會初審。第九條 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收到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書面審查建議后,交由辦公廳簽收、登記,呈送秘書長,由秘書長批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
相關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秘書長批轉的備案規章或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該規章初審完畢。第十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或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備案規章進行初審時,可以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也可以要求市 *** 相關部門派人到會說明情況。第十一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或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備案規章初審后,認為備案規章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初審意見,主任會議可就相關工作委員會或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初審意見,決定是否轉交市 *** 處理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主任會議交付法制委員會審查的規章,法制委員會應當自主任會議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對該規章審查完畢,并向主任會議提交書面審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在審查備案規章時,可以安排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列席會議,要求市 *** 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第十三條 市 *** 應當自收到主任會議提出的處理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市 *** 未在規定期限或者沒有根據審查意見對規章進行處理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章的議案時,應當聽取法制委員會對規章審查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對撤銷規章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五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或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審查處理終結之日起五日內將審查結果或處理結果書面答復建議審查的單位或個人。第十六條 對于不按時報送規章備案的,由相關工作委員會督促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對不按時限初審、審查備案規章或不按時限答復審查結果和處理結果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予以督促,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報。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
(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200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從立項、報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審查、工程發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服務到竣工驗收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
永寧、賀蘭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各職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水務、交通、供電等部門除按規定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外,還應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非專業的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資質管理。第六條 下列單位按審批權限和程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辦資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進行建筑活動: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筑業企業:包括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礎設施、裝飾、裝修、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等工程的單位;
(三)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四)建設工程監理、 *** 、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及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應當接受培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經考試合格按規定統一核發相應的崗位證書。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資質證書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活動,不得出賣、 *** 、出借、涂改資質證書。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合并、分立、歇業、解散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須在30日內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第九條 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應當持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立項文件經批準后,由建設單位或其 *** 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或其 *** 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資金;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實行招標的,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第(二)、(三)項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 ***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四)已按規定確定施工企業,并簽訂施工合同;
(五)已審查批準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已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七)應當監理的工程已簽訂監理合同;
(八)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也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逾期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