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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

2024-05-06 寧夏測繪資質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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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五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 *** 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六條 中央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七條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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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第八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

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范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 ***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獲取的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三章 利用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并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全國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商國家及軍隊保密主管部門決定后,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并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保密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分別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第八條 外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 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依據本規定進行管理。其成果的所有權屬分別為:

(一)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二)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應當在不違反本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按合同規定分享;

(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全部測繪成果的副本或者復制件。第九條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向該成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第十條 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 部門或者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測繪成果目錄編制技術規定(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測繪局頒發的《關于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匯交實施辦法》)的規定,為了統一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要求和格式,制定本技術規定。第二條 測繪成果目錄分為全國測繪成果目錄和省級測繪成果目錄。

全國測繪成果目錄的內容基本同于《匯交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內容,但其中地形圖僅表示1∶1萬和小于1∶1萬比例尺的地圖,大地成果表示等級以上的點。

省級測繪成果目錄的內容除按照《匯交實施辦法》執行外,可根據本行政區的情況,表示需要表示的其他理詳細的內容,如地形圖需表示大于1∶1萬比例尺的地圖,大地成果可以表示低于國家等級的各類大地點。第三條 測繪成果目錄的開本統一定為8開本,以統計表和成果分布圖兩種方式配合表示目錄的內容。

測繪成果統計表的格式與《匯交實施辦法》的附表相同。

測繪成果分布圖的格式(比例尺和分幅 *** ),全國性的在本技術規定的相應條款中予以規定;省級的由各地測繪部門參照全國性的格式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面積大小和形狀予以規定,但應滿足匯編全國測繪成果目錄的要求。第四條 測繪成果目錄力求簡潔明了,能用成果分布圖表示清楚的可不再用統計表,能用部分底圖表示成果分布范圍的不必用完整的全圖,可將若干分散的局部圖形拼繪于同一頁上表示,以充分壓縮目錄的頁碼量。第五條 測繪成果目錄一般以單色印刷或復印,有條件的可制成數據形式,提供用戶作為檢索所需測繪成果使用。第六條 測繪成果目錄的式樣見《測繪成果目錄式樣》(試行)樣本。第二章 大地測量成果目錄的編制第七條 大地測量成果目錄原則上按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空間大地測量、水準、重力等基分別編制,但內容少的時候,應盡量合并編制。第八條 大地測量成果統計表的編制

1、大地測量各類成果統計表的格式見《測繪成果目錄式樣》(試行)的表一至表七。

2、大地測量成果數量多,統計表分區編制時,以1∶100萬國際圖幅為分區范圍。

3、統計表中各類大地測量成果條目的編寫原則規定如下:

天文測量--按點編寫,一個天文點為一個條目;

長度測量--按邊編寫,一條基線或一條拉伯拉斯邊為一個條目;

三角(三邊)測量--按測區編寫,一個測區為一個條目;

導線測量--按條編寫,一條導線為一個條目;

空間大地測量(A、B、C級)--按點編寫;

(其他等級)--按測區編寫;

水準測量--按路線編寫,一條路線為一個條目;

重力測量(基本、一等)--按點編定;

(二等、加密)--按測區編寫;

(水準路線上)--按路線編寫。

4、統計表中成果目錄編排的次序規定的:從高等級到低等級、由北向南、由西向東順序編排;成果的等級相同時,按施測時間選后為序編排;缺少施測時間的放在相應等級的最后編排。

拉伯拉斯點的對向兩點應緊連編排。

5、因資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圖上標出位置的成果,在統計表備注欄中應注明“未標圖”。

三邊測量成果在備注欄中應注明“三邊測量”。

一項成果跨越分區范圍,而數量又無法按所在分區分別統計時(如一個測區的情況),可以將這項成果的總數量分別填寫到所涉及的統計表中,加“()”以示與其他按該區統計數量的成果的區別。第九條 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的編制

1、全國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原則上采用1∶50萬、1∶100萬、1∶210萬三種比例尺的底圖繪制,按8開幅面將劃分為若干幅。底圖上須繪有經緯線和1∶10萬圖的分幅全國線。

對于范圍小而又分散在不同幅面的小塊成果,可拼繪在一張8開圖上。這時,各小塊要分別繪制自身的圖廓、經緯線和比例尺。

省級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和分幅 *** 由各地參照上述原則自行規定。

2、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測量成果標繪在同一張圖上,底圖的比例尺為1∶50萬。

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在圖上需逐點標注出點位和點名。三角(三邊)、導線在逐點標繪時,需同時繪出方向線、注出網(邊)名和相應于統計表中的序號(以下簡稱“編號”),當密度太大無法逐點表示時,可按測區用框線標繪其范圍,并在其中注記編號。

3、空間大地測量成果的分布圖與本條第二款規定相同。

A、B、C級點在圖上逐點繪出,注記點名和“編號”。其他低等級點按測區表示,在圖上繪出測區范圍線,并在其中注出成果等級和“編號”。

4、水準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為1∶100萬,各等級水準路線均標在同一張圖上。

水準路線的起止點和交叉點要繪出其點位符號,注記出點的名稱。在路線的適中位置處注出“編號”。水準路線上的其他點可視情況予以標注。

對于具有多次測量成果的同一條水準路線,若各次測量等級相同時,圖上可共用一條水準路線符號,分別注出歷次成果的“編號”。若測量等級不同時,應以相應等級的路線符號平行繪出并注記各自的“編號”。

水準路線過于稠密無法逐條繪出時,可用框線繪其大致范圍,在其中注記各條水準路線的“編號”。

5、重力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為1∶210萬,各等級點標繪在同一張圖上。

基本重力點和一等重力點逐點標繪,注記點名和“編號”,繪聯測方向線;二等重力點和重力加密點(含水準路線上的重力加密點)一般也應逐點標繪,注記點名和“編號”,但不繪聯測方向線。重力加密點過于稠密無法逐點標繪時,可按測區用框線標繪其范圍,在其中注記等級和相應的“編號”。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成果驗收的原則科學規范

之一條 為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了加強測繪管理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促進測繪事業發展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原則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軍民融合,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保障測繪工作經費,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其管理維護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保護永久性測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

(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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