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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擴建報告

2024-05-24 寧夏測繪資質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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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保護環境,合理利用供熱資源,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由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管理,并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擴建報告

建設、規劃、環保、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工作。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房供熱。逐步推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按熱計量收費。鼓勵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供熱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泵站等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和環保規劃,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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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建設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先確定有資質的供熱單位。被確定的供熱單位應當參與供熱工程的設計、竣工驗收等工作。

原有不符合供熱規劃的熱源,由環保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資源整合。第七條 城市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安裝使用的鍋爐應到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 新建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集中供熱的住宅實行分戶控制,逐步推行按熱計量。未實行分戶控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未實行建筑節能和分戶控制的,應當逐步改造。第九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必須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后30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主要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準、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條 按照規劃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者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需在當年供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經營者,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規劃確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書面的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應當包括供熱時間、室溫標準、收費標準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費用約定、供熱設施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四條 采暖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長采暖期的,由市人民 *** 決定。第十五條 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攝氏18度。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室內溫度的測量、鑒定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未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熱源和供熱共用管網的產權和經營權。

供熱單位未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第十七條 在采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但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恢復供熱,在12小時內通知熱用戶,并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運行、設施維護、檢修、事故處理等操作規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熱保障體系,保證供熱系統安全運行。

供熱單位的管理人員、司爐、熱力運行、維修、檢驗等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銀川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和使用建設用地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銀川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銀川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民族風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條 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施統一規劃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作(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筑)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即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由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人)報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須按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作為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建設人申請;

(二)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勘察,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三)確定建設項目位置、基本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四)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第十一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人持有效的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于十日內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城市統一測繪的地形圖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人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圖后,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第十二條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申請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又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第十三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因臨時建設或其它用途需要臨時用地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縣人民 *** 申請臨時用地。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實行《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制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核發《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到期如需繼續使用的,須在期滿一個月前辦理使用手續。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用地人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拆除臨時建筑,清理并歸還用地。第十五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第十六條 對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閑置時間超過兩年的建設用地,由原批準機關無償收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重新規劃。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廢棄物、設置垃圾堆場、圍填水面或進行其他改變地形地貌行為的,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含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人持有效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建設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情況核定、提供規劃設計要求,并發給建設人《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根據批準的規劃總圖進行設計,并附《規劃設計說明書》;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人提交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在圖紙上簽注意見,并加蓋“方案審核專用章”,在建設人提交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后十日內核發批準方案通知單;

(六)建設人按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規劃管理費和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人辦理完畢其他有關手續后三日內派專門人員或認可的勘測單位完成放線工作;

(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無誤后,三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銀川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權利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權派生的抵押權、典當等他項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圖紙、合同、協議、賬冊、表卡等反映房屋產權歸屬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 房屋產權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房屋產權登記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以下簡稱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產權管理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取得、轉移、變更、滅失或申請他項權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使用由國家制作的文本,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發放。

禁止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禁止涂改、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第八條 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市人民 *** 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決定對全市房屋產權的總登記、所有權證的驗證、換證等事項。第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代管的房屋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申請登記;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申請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法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并寫明所有權性質。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應親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具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一條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證明;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

(四)竣工驗收資料;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上級機關批準建設文件和產權劃分協議書。第十二條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持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的文件申請初始登記。

商品房已預售的,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第十四條 因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繼承、 *** 、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第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房屋初始登記所確定使用性質和結構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稱或者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拆遷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須得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買賣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以及相關資料;

(二)受贈房屋的,提交贈與人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公證書;

(三)交換房屋的,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協議書;

(四)繼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證件、公證書;

(五)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資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合并析產協議書;

(七)拆遷、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文件、拆遷安置合同、拆遷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房屋被裁決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人防、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照明、工業項目等管線、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劃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后,方可進行規劃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并對批準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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