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測繪資質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 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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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我市房屋測繪的收費標準如何規定
各個省市的房屋測繪費標準不同,以廣東省的為例,房屋測繪費標準如下:
一、房地產分層、分戶平面測繪收費標準:
(一)房屋面積在50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以內的(含本數),每宗收80元。
(二)房屋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本數)以內的,每宗收120元。
(三)房屋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過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過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收。
以上收費標準為全省更高收費標準,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當地的具體收費標準。
二、房地產分層、分戶平面測繪收費向房地產測繪委托人收取,房地產 *** 、贈與、交換、繼承等需要重新測繪制圖時才能收取此費,原已按規范制圖,產權人不要求重新測繪的不收費。
三、房地產分丘平面測繪屬 *** 對房地產管理的基礎測繪工作,所需費用應由當地 *** 財政解決,不得另行收費。
四、房地產測繪收費屬省管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服務機構應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按上述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
中科檢測可提供高效完整的房屋測繪服務,幫助各領域 *** 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全面、可靠的數據依據,為日后的規劃、決策和管理打下堅實基礎。具體房屋測繪費相關問題可咨詢中科檢測。
參考資料:不動產測繪
銀川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寧夏銀川市房屋測繪費資質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寧夏銀川市房屋測繪費資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權利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權派生的抵押權、典當等他項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圖紙、合同、協議、賬冊、表卡等反映房屋產權歸屬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 房屋產權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寧夏銀川市房屋測繪費資質;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房屋產權登記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以下簡稱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產權管理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取得、轉移、變更、滅失或申請他項權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使用由國家制作的文本,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發放。
禁止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寧夏銀川市房屋測繪費資質;禁止涂改、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第八條 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市人民 *** 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決定對全市房屋產權的總登記、所有權證的驗證、換證等事項。第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代管的房屋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申請登記寧夏銀川市房屋測繪費資質;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申請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法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并寫明所有權性質。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應親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具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一條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證明;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
(四)竣工驗收資料;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上級機關批準建設文件和產權劃分協議書。第十二條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持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的文件申請初始登記。
商品房已預售的,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第十四條 因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繼承、 *** 、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第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房屋初始登記所確定使用性質和結構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稱或者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拆遷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須得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買賣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以及相關資料;
(二)受贈房屋的,提交贈與人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公證書;
(三)交換房屋的,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協議書;
(四)繼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證件、公證書;
(五)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資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合并析產協議書;
(七)拆遷、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文件、拆遷安置合同、拆遷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房屋被裁決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