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自治區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城鎮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地下管線(以下簡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城鎮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管廊。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統籌建設、標準規范、安全運行的原則。第五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和鎮規劃,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水利、公安、通信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價格、安全生產監督、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七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空間規劃、城市或者鎮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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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建設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 *** 批準。第八條 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或者鎮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行業發展等需要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建設專項規劃。第九條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各類地下管線的敷設方式和規模、布局和建設用地、保護范圍、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和布局等內容。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進行放線、驗線和規劃核實,保證工程施工與規劃設計相一致。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三章 管線建設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施工許可。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為其提供進場施工條件。
城市道路設計和建設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預留穿路管道。
現有通信、電力等架空線路應當配合城鎮建設進行地下敷設。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的,服從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
(三)事先告知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調做好管線設施的保護工作;
(四)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六)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竣工相關資料,報送的竣工相關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規范,并在相關報告中記錄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期以及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施工中發現原有地下管線埋設位置不準確或者不明地下管線時,及時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報告;
(四)施工可能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民防空工程、文物、歷史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造成影響的,應當停止作業,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造成有關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五)配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六)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的項目資料,移送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
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人防、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照明、工業項目等管線、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劃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后,方可進行規劃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并對批準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地下管道的埋深規范
法律分析:管線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還應合理控制各管線地埋深度。一般來說,從上至下管線順序依次為電力管(溝)電訊管(溝)、煤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電力、電訊一般設置管溝。根據各自管線的技術要求及本地區的氣候、水文特點,管線埋設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污水管道:不小于2m;給水管道:DN150~DN200 0.8m~1.0m D200~DN300 1.0m DN400~DN500 1.5m~2.0m DN600~DN1200 2.0m~-2.5m 各種管線的優先原則。
法律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六條 在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