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2020修訂)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攬、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等市場活動,以及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支持開發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引導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測繪單位作業期間應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匯交作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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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 *** 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并查驗投標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第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單位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科學合理確定。第十條 測繪單位不得 *** 中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并在測繪合同中明確,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30日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建立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源獲取、處理、分發服務,提高利用效率,確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數據的安全性、權威性和現勢性。
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實現測繪成果共享。第十五條 因測繪工作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使用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遵守有關航空飛行管制的規定。第十六條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項目獲取的影像資料,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未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市(州)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號)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已經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86項)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76項)實施機關序號項 目 名 稱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備注省發展改革委(含糧食局)1 企業投資年產3.4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3項投資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下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5項 3 兩堿以外工業用鹽價格《 *** 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實行市場調節價4 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3項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產許可證《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2項 6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項 7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實施。8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省教育廳9 省級人民 *** 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范圍的學校名稱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5項 10 部屬院校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項(國發〔2012〕52號)下放,此項目針對部屬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項 12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6項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年審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予以取消。 14 *** 標志、 *** 屠宰資格認定年審 省民 政廳15 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11項 16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6項此3項為“全省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17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7項18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8項省財政廳19 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4項 20 供應商資格備案登記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推進我省 *** 采購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103號)設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21 民辦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第41條,實行備案管理。 22 職業技能鑒?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015)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138號)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15年4月24日市 *** 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5年4月28日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45項)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備注市公安局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2中國公民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 市教育局3教師資格認定 市民政局4因公犧牲審批 市財政局5會計 *** 機構執業資格審批 市水務局6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暫停供水 市商務局7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及備案 8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西寧市人民 ***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7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下放后實施機關市水務局1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39條(主席令第74號)縣(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2中介機構從事會計 *** 記賬業務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3〕44號)縣(區)人民 *** 財政部門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3獸藥經營許可《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22條縣(區)人民 ***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4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0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5計量標準器具考核《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6、8、20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6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12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市交通局7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縣(區)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二)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21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合并后項目名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限額內 *** 投資項目核準1、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投資補助,總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項目;使用省級資金,總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且省級資金比例低于50%的項目;各市、州使用本級資金且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建設〔2012〕702號) *** 投資項目審批2、各級有關部門批準的可研批復總投資額不足500萬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不再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可直接根據可研批復進行施工圖設計《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建設〔2012〕702號)3、使用 *** 性資金投資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項目《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2〕317號)2限額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1、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12條2、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不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3限額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1、不使用國家和省級 *** 投資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非跨市(州)行政區劃的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性公路建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2、企業投資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3、企業投資農村公路獨立橋梁中屬于小橋(8米≦多孔跨徑總長≦30米或5米≦單孔﹤20米)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4、企業投資非跨區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的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性公路建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市公安局4外國人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條外國人旅行證、居留證及普通簽證5外國人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16條6外國人普通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6條7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第32條爆破作業單位(非營業性)、項目許可證8爆破作業項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第32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9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9項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1、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10外國醫療團體來華(本轄區)短期行醫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第2項2、外國醫療團體來華(本轄區)短期行醫審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35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使用許可證1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9、31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1、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許可(限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電梯安全管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1、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許可2、鍋爐作業人員許可(限一級鍋爐司爐、一級鍋爐水質處理)3、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許可(限固定式壓力容器操作、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4、氣瓶作業人員許可5、壓力管道作業人員許可(限壓力管道巡檢維護)2、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許可6、電梯作業人員許可(限電梯司機)7、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許可(限塔式起重機司機、升降機司機、機械式停車設備司機)8、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許可(限大型游樂設施操作、水上游樂設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1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28條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報拆除行政許可15人民防空警報拆除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5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6企業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3、4、14、17、18、20條企業法人和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17企業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5條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西寧管理處18設置和使用電視臺(縣級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第11條設置和使用電視臺(縣級臺)、廣播臺(縣級臺)審批19設置和使用廣播臺(縣級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第13條市氣象局20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6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及活動審批21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審批《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71號)第33條(三)修改名稱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修改依據修改后項目名稱備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衛生用品生產企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0項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2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3條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2條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四)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6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清理意見備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戶外廣告登記《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3、4、5條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公安局2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3、16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3臺灣居民往來大陸簽注、臺灣居民居留簽注《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16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4條;《青海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2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及變更用途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53、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23、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2、23條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交通局6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上崗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24、25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8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