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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界定越界開采

2024-05-08 青海測繪資質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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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77號)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和《西寧市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號令中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為準,未予公布的,不得實施。

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界定越界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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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駱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實施機關 序號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備 注 一、市人民 *** 1 權限內農用地轉用、征地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號)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審批 3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 21 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青海省 *** 核準項目目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 地方定價目錄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主席令第92號)《青海省定價目錄》(青計價格〔2002〕940號) 市價格主管部門 6 糧食收購資格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07 號)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4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8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 397 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9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含礦山)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 70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10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352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 188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2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國務院令第 412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3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4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五、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市宗教事務局) 15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和登記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6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青海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 17 宗教教職人員和任、離職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8 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設立服務網點、舉辦展覽、拍攝影視片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戶口所在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20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市公安機關 21 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號) 市公安機關 22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 4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1984]5號)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3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 198

越界開采的發律條款

必須要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書及各局批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環保局

國土資源局

國稅局

財政局

發改委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 *** 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注釋]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 *** 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 *** :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更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 *** 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 *** 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注釋]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注釋]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之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之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注釋]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注釋]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后,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 *** 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注釋]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注釋]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并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準。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 *** ,并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巖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 *** 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注釋]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之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 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注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一十七條、之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注釋]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注釋]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 *** 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 *** 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準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之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之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之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之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 ***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之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177萬項目測繪資質要求

177萬項目測繪資質要求,測繪資質申請的條件不是你我地方 *** 說了算,是由測繪資質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制定的。所以說我們想要了解標準、正規的申請條件,就要去資質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去找到相關標準。

對應測繪資質的標準是《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法人資格;

②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③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④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技術人員

1.本標準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測繪工程、地理信息、地圖制圖、地球信息、攝影測量、遙感、大地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土地管理、礦山測量、導航工程、地理國情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理、地質、工程勘察、資源勘查、土木、建筑、規劃、市政、水利、電力、道橋、工民建、海洋、計算機、軟件、電子、信息、通信、物聯網、統計、生態、印刷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申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的單位。

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60%;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80%;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作要求。

土地測繪資質分為哪幾個等級,具體的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一、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關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的問題,建議參考以上內容來了解,咨詢當地 *** ,各地政策都不一樣,所以關于此問題,還是建議到當地有關部分去了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動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2020修訂)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攬、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等市場活動,以及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支持開發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引導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測繪單位作業期間應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匯交作業成果。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 *** 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并查驗投標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第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單位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科學合理確定。第十條 測繪單位不得 *** 中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并在測繪合同中明確,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30日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建立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源獲取、處理、分發服務,提高利用效率,確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數據的安全性、權威性和現勢性。

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實現測繪成果共享。第十五條 因測繪工作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使用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遵守有關航空飛行管制的規定。第十六條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項目獲取的影像資料,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未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市(州)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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