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的統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于:
統計年報是按統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青海省西寧市完成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青海省西寧市完成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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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青海省西寧市完成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青海省西寧市完成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青海省西寧市完成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證西寧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屬于軍事機密的工程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城市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第四條 市城建部門主管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區城建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五條 城市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舊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條 市城建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土地的規劃管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和有關文件,經市城建部門審查其用地性質、位置和范圍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續。第八條 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擴大用地面積,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閑置不得超過二年。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批準的用地上安排料場、運輸通路或其它臨時設施,確需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第十條 市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用地,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建設用地可優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向市城建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地點、規定的紅線位置和規劃要求設計的圖紙,經審查簽發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條 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進行建設。第十四條 任何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中,需要變更總體設計或單項設計時,由建設單位報請市城建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測繪標志,不得擅自移動和損壞,因施工需要移動時,須經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古跡,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報請文物管理部門處理。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編制竣工圖和竣工報告,并將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請驗收。第二十條 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后將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建部門、建設銀行和市城建檔案館。第二十一條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兩側舊房時,應修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修建各種市政公用設施,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臨時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條 經城建部門批準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屬臨時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臨時設施;
(二)國家建設拆遷安置的過渡性建筑;
(三)集貿市場的輕型建筑;
(四)單位圍墻內自建的生產、營業等用房;
(五)可移動的服務設施。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修建臨時建筑,地點不臨主要街道、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鄉 *** 審查,由區城建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地點臨主要街道或建筑面臨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區城建部門審查,并報市城建部門批準后,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第二十五條 臨時建筑的修建,必須按批準的用地范圍、地點、建筑面積、層數及結構進行,不得影響市容觀瞻。第二十六條 臨時建筑占用期不得超過二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報批。
自行拆除臨時建筑時,須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國家建設需要時,須在規定時間內無償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修建臨時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公共綠地、架空線路、地下管線、地下工程等市政設施范圍以內;
(二)妨礙臨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產生污染環境的粉塵、噪音、惡臭、高頻電波等;
(四)影響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處滑坡、塌方、洪水淹沒危險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