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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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是什么?
1、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2、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3、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從事測繪監理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的測繪資質:
本標準在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5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專業范圍下設置相應的甲、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者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超出其測繪監理專業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監理活動。
乙級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監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施測的測繪工程項目。
測繪乙級資質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擔多大規模的工程?
乙級工程測量專業作業限額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控制測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測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新規定限額,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萬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規劃測量總建筑面積50萬m2以下,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不得承擔;建筑工程測量建筑范圍1km2以下,單個建筑物10萬m2以下;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只從事一般精密設備安裝,建筑面積在10萬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測量范圍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橋;水利工程測量不得承擔特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線路與橋隧測量為300km以下的線路,多孔跨徑總長在100m以下的橋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線測量管線長度300km以下;礦山測量礦區控制面積200km2以下;工程測量監理相應于上述限額。
測繪資質升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更高 *** 。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更低 *** 。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四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六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有關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第七條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測繪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八條 省測繪局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國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編制本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省測繪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由省測繪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條件,由省測繪局對其測繪資格進行審查,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具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施測前必須按下列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向省測繪局申請項目登記,并報技術設計書:
(一)布設國家四等(含四等)以上的平面或高程的大地控制;
(二)測繪面積大于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的大比例尺地形測圖,大于25平方公里(含25平方公里)的1:1萬比例尺地形測圖,大于100平方公里含(100平方公里)的1:2.5萬比例尺地形測圖,以及1:5萬、1:10萬比例尺地形測圖;
(三)地籍和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1:2.5萬比例尺以及更小比例尺地形圖;
(五)涉外測繪工程和新建大、中型工程的測繪項目。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測繪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記。第十二條 省內局部地區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其中建制市、重點工礦區建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經省人民 ***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三條 以測繪為目的從事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將計劃報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四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應持有統一核發的測繪證。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地圖出版第十五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行政區劃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屬物的權屬界址線的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第十七條 編制出版各種地圖的地理底圖,應委托省測繪局或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制作;非測繪單位制作的地圖墨稿、軟片及復制圖,在印刷前須報省測繪局審查;地圖出版后應報送樣圖備案。第十八條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交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未經審查批準的地圖,制版、印刷單位不得照排、承印。第十九條 凡涉及國界、省界劃法的各類示意圖,進口中外文版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公開懸掛、復制、播放、交流和銷售。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目錄實行無償匯交。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局匯交下列目錄或者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目錄;
(三)省管限額以上的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包括各種正式出版的普通地圖、政區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游地圖,以及全國和省一級專題地圖)的副本;
(五)大、中型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