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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檢查連續2年2023(實時/更新中)

2024-05-29 青海測繪資質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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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檢查連續2年2023(實時/更新中)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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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西寧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目錄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76號)

《西寧市行政事業性收費 (基金)項目目錄》已經2006年3月17日市 *** 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凡目錄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基金)項目,一律停止執行;由預算外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一律按青海省人民 *** 令第51號執行。

市長 駱玉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寧市行政事業性收費 (基金)項目目錄

執收部門 收費 (基金)項目 收費范圍 收費性質 管理方式 審批機關 批 準 文 號 一、保留的收費項目 (136項) 發展和改革委 價格調節基金▲ 城市 行政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政 [92]99號、寧政(1992)144號 收費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33號 涉案 (不含刑事)物品價格鑒證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 [2004]56號 經委 礦山安全衛生檢驗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4]020號 教育 城市教育附加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國辦發 [86]50號、青政[95]8號 地方教育附加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函 [2003)16號 成人教育 (電大函大夜大)學雜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中專職業學校學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中專職業學校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普通高中學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高中擇校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政辦 [2004]160號 普通高中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義務教育雜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義務教育借讀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205號 義務教育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教計 [2004]83號

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政辦函[99]61號、青計價[2000]310號 中小學取暖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05號、[98]81號 幼兒園、保育院學雜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05號、青計價格[2001]486 幼兒園、保育院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尸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05號、青計價格[2001]486 各類中短期培訓班培訓費嵌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156號 高、中等教育自考報名考試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05號、青計價格[2000]599號 普通高校、中專報名考試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205號 成人高校、中專報名考試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205號 普通話水平測試費和等級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3]53號、發改價格[2003]2160號 高中畢業會考報名考試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05號、青計價格[2000]599號 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 (認定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2]4號、計價格[2002]666號 公安 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價費[92]240號、青價費[93]008號 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外國人簽證及證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臺灣居民往來簽證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往來港澳證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各類機動車輛號牌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證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08號 機動車輛檢驗審驗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08號 駕駛許可考試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08號 機動車及駕駛員異動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08號 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 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 外國人居留許可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4]60號、發改價格[2004]2230號 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居留證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666號 民政 社會福利基金▲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國發[93]34號、財社字[98]124號 婚姻證書(證明書)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76號 收養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206號 社會團體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7]91號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2000]024號 城鎮門樓、地名標牌工本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計函[2004]42號 財政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據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233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報名考試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計價格[2000]676號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收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膏價費[92]233號 人事 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6]119號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滌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4]092號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財綜[2000]320號 各類專業資格考試收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2000]320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 工傷勞動鑒定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價費[94]020號 職業資格證書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價費 [92]268號、青價費[94]020號 就業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4]020號 職工醫療保險證件工本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6]159號、青財規[2000]1446號 職業技能資格鑒定及命題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價費[97]053號 勞動爭議仲裁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020號 勞動合同鑒證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020號 技工學校招生報名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勞人勞力[92]285號 技工學校學雜費、委培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勞人勞力[92]285號 技工學校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勞人勞力[92]285號 國土資源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綜字[95)10號 新增建設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2000]183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政辦[2003]130號 礦產資源補償費 全市 行政 預算內專項 中央項目 青地發[94]90號、青財預[97]1070號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194號

土地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土[91]048號 征地管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77號 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價費[92]176號、青價綜[92]095號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政辦[2004]143號 建設 市政設施配套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國辦發[87]47號 城鎮公用事業附加▲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財預王字[64]380號 工程質量監督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108號 工程定額測定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5]074號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108號 房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108號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108號 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繳存證工本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財綜[96]016號 交通 公路養路費 (拖拉機)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94]青交計154號 公路運輸管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75號 道路運輸票據、單證工本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3]75號 農牧 新萊田開發建設基金▲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農土字[85]11號、青政[95]24號 農藥登記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31號 農機監理費 (含“九二”式拖拉機牌證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76號

國內植物檢疫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31號 農作物種子檢驗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31號 種子及獸藥證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64號 畜禽及其產品防疫檢疫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64號 獸藥及飼料檢驗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94]164號 草原補償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7]66號 水務 水資源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省 *** [95]20號令 取水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5)097號 河道采沙管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水政[92]142號 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6]057號 污水處理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國發[2000]36號、財綜字[1997]111號 衛生 護士執業考試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96]064號 護士注冊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95]104號 醫師資格考試證書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規[2000]502號 執業醫師注冊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規[2000]502號 母嬰保健技術證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98]474號 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98]474號 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疫情處理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醫療事故鑒定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衛生質量檢測、檢驗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預防性體檢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預防接種勞務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6號 計劃生育 社會撫養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2]233號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價費[92]233號 環境保護 排污費 全市 行政 預算內專項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5號 城市放射性廢物收貯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5號 環境監測服務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93]05號 統計 統計人員崗位培訓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財規[2000]45號 林業 育林基金▲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農林[88]231號 林業證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3號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3號 自然保護區考察拍攝電視、電影資源保護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綜[92]163號 綠化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3號 國內森林植物檢疫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92]163號

森林植被恢復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政辦 [2004]48號 城市園林植物及設施補償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財綜字 [99]1084號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計價格 [2000]535號 體育 體育彩票公益金▲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體經濟 [98]365號令 市委辦(機要) 明密碼電報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88]118號 檔案 利用檔案收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2]090號 科學技術檔案信息資源收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2]090號 黨校 黨政干部培訓班收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綜 [92]156號 黨校干部培訓班住宿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綜 [92]156號 函授學院辦學收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8]275號 法院 訴訟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 [99]957號 殘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財綜字 [95]295號 仲裁委員會 仲裁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國辦發 [95]44號、青價費[97]184號 二、國家公布職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費項目 (17項) 科技 國家省級科技獎勵評審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2]158號 公安 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炸物品使用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炸物品購買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炸物品運輸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破員作業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炸物品 (含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爆炸物品 (含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公務用槍持槍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81134號 民用槍支持槍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8]134號 外國人定居身份確認表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08號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2]098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 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計價 [2000]404號 建設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證書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價費 [92]179號、青價費[93]108號 計劃生育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國計生委 [99]66號、青計價格[2000]623號 文化 演出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綜 [92]152號 煙草 煙草專賣許可證費 (生產、批發、零售、臨時 )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中央項目 青價費 [93]081號 三、國家公布取消在我市未批準收取的收費項目 (4項) 公安 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工本費 省未批準征收項目 臺灣同胞旅行證工本費 省未批準征收項目 駕駛證年檢費 省未批準征收項目 國土資源 建設用地批準書工本費 省未批準征收項目

四、省 *** 公布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費項目 (6項) 教育 高、中等教育自考畢業審定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 [1992]205號 財政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 [1992]233號 資產評估資格證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省級項目 青價費 [1992]233號 水利 河道采沙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價費 [1996]44號 衛生 死亡醫學證明書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財綜 [1994]765號 文化 文化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納入預算 省級項目 青價費 [1992]152號 五、市清理取消的項目 (9項) 教育 職業高中實習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計價格 [2003]132號 特色班練琴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計價格 [2003]132號 高三補課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計價格 [2004]588號 親子園教學班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寧計價格 [2004]423號 建設 各種證件工本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價綜字 [2000]122號 資料表冊工本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價綜字 [2000]129號 公積金管理中心 各種表冊工本費 全市 事業 財政專戶 寧價綜字 [2001]137號 寧計價字[2005]393號 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藥品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全市 事業 納入預算 寧價綜字 [2000]18號 林業 入園證工本費 全市 行政 財政專戶 寧綜價 [2000]35號

備注:“▲”號的收費項目系 *** 性基金項目。

“ ※”號收費項目系多部門執收項目。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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