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77號)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和《西寧市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號令中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為準,未予公布的,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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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駱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實施機關 序號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備 注 一、市人民 *** 1 權限內農用地轉用、征地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號)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審批 3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 21 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青海省 *** 核準項目目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 地方定價目錄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主席令第92號)《青海省定價目錄》(青計價格〔2002〕940號) 市價格主管部門 6 糧食收購資格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07 號)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4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8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 397 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9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含礦山)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 70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10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352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 188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2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國務院令第 412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3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4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五、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市宗教事務局) 15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和登記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6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青海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 17 宗教教職人員和任、離職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8 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設立服務網點、舉辦展覽、拍攝影視片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戶口所在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20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市公安機關 21 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號) 市公安機關 22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 4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1984]5號)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3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 198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