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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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98號)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13年7月5日省 *** 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實施機關序號項 目 名 稱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備注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86項) 省發展改革委1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3〕19號 ) 2 移民安置規劃審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10條 (國務院令第74號 1991.1)取消后交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相關規定辦理3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1項(國發〔2013〕19號 ) 省經委4 鄉村集體企業設立、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終止以及改變名稱、經營范圍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7項(國發〔2012〕52號) 5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53條(主席令第 77 號 1998年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6 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70項(國發〔2013〕19號 ) 省教育廳7 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項(國發〔2012〕52號)實行告知性備案8 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21條(主席令第7號 1998年)轉為行政服務工作9 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學費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審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1992年2月國務院批準)設定,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此項為物價部門收費審核前置,取消后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10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8項(國發〔2013〕19號 ) 省科技廳11 科技秘密技術出口項目審查原設定依據已于2010年修訂,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號 ),未做相關規定。 省公安廳12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3項(國發〔2012〕52號) 13 機械防盜鎖生產登記批準《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2〕52號) 14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5項(國發〔2012〕52號) 15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原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1984〕5號)已廢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頒布后,未做相關規定。 省財政廳16 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0項(國發〔2012〕52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7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設定,現根據實際工作,參保人員只要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就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需審批。 18 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國務院令第375號),現根據實際工作,參保職工工傷認定審批后,即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無需重復審批。 省環保廳 19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4項(國發〔2012〕52號) 20 外國人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5項(國發〔2012〕52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1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國務院關于
現在新辦測繪丙級資質還可以嗎?
可以青海省西寧市國家取消測繪丙級資質的,現在的政策還是按照舊標準來審核,可以申辦丙級。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青海省西寧市國家取消測繪丙級資質: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青海省西寧市國家取消測繪丙級資質;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130號)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14年4月24日市 *** 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4年4月24日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73項)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32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清理依據及理由備注市教育局1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項。 2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6項。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3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年審根據《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屬于以“紅頭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省級已取消,市級相應取消。 4 *** 標志、 *** 屠宰資格認定年審根據《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屬于以“紅頭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省級已取消,市級相應取消。 市公安局5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社會流通使用票證印刷準印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7.26)第4條,采用加強事后監管,不再設置審批。 6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7.26)第13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 7 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2011.4.22修訂)第48條,此項無需審批。 8 機動車報廢證明《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 2001.6.13)第10條,不再設置審批。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9 民辦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2002.12.8)第41條,實行備案管理。 10 失業保險登記及待遇核定辦理結果《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999.1.22)第16條,不再設置審批。 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11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檢驗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設定,取消后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辦理。 市城鄉規劃局12 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辦發〔2012〕52號)第29項。 市交通局13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30項。 14 水上危險貨物運輸普通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根據西寧市實際情況,予以取消。 15 水路運輸(含運輸服務業)企業(船舶)開工(籌建)普通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根據西寧市實際情況,予以取消。16 船員職務資格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根據西寧市實際情況,予以取消。市水務局17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36項。18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43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19 鮮活農產品“綠色通行證”根據實際情況,此項為惠民政策,轉為行政服務。取消后按照行政服務辦理。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004.6.29)第208項。取消后按照“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執業合格證”辦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1 在新聞媒介上發布的廣告內容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主席令第34號1994年)第34條,工商部門不再審批。取消后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22 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主席令第62號 2007.3.16)第226條。轉為“行政確認”工作23 股權、債權轉股權出資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48號 2014.2.19)第14條。轉為“行政確認”工作24 企業年度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48號 2014.2.19)第58條。轉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市統計局25 發布統計資料(信息)《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80項。取消后實行備案管理市國稅局市地稅局26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46項。 27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許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47項。 28 對停業和復業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64項。 29 外國銀行和外國 *** 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66項。 30 公路貨運業 *** 納稅人認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67項。 31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70項。 市地震局32 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準入驗證根據《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6條設定,現可由市場管理,不再進行行政審批。 西寧市人民 ***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41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9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下放依據下放后實施機關市教育局1 民辦學前教育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第11、53、55、56條。縣級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2 民辦學前教育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 2002.12.28)第41條。縣級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局3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5000人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 2008.10.28)第20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 2007.9.14)第11、12條。縣級人民 *** 公安機關市國土資源局4 臨時用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 2004.8.28)第57條。縣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務局5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0項。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6 改變水利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審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省人大第33次會議 2008.1.1)第13條。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報廢的審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省人大第33次會議 2008.1.1)第14條。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8 需拆除、阻斷或者損壞水利工程設施的審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省人大第33次會議 2008.1.1)第22條。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9 在河道湖泊設置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2002.8.29)第34條。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10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10項。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1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除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外)此項目設定依據為《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1項,為便于城區監管,方便相對人,因此下放。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2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此項目設定依據為《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項,為便于城區監管,方便相對人,因此下放。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3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及臨時張貼、張掛宣傳品審批(除城市大型戶外廣告審批以外)此項目設定依據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1992.6.28)第11、17條,為便于城區監管,方便相對人,因此下放。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4 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畜家禽的批準此項目設定依據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1992.6.28)第33條,為便于城區監管,方便相對人,因此下放。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5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核準此項目設定依據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1992.6.28)第22條,為便于城區監管,方便相對人,因此下放。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16 種子(含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3項。三縣人民 ***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局17 污染物排放(含臨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22號1989年)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1989年)第15條。縣級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8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2013.10.16)第5條。縣級人民 ***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9 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及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2009.2.28)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2009.7.8)第21條。縣級人民 ***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二)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4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合并后項目名稱市交通局1道路客運輸經營許可、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2012.11.9修訂)第2條。道路客(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車輛營運證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車輛營運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3 *** 品和之一類 *** 郵寄證明核發《 *** 品和 ***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2005.8.3)第52、54條。 *** 品和之一類 *** 郵寄、運輸證明核發4 *** 品和之一類 *** 運輸證明核發(三)調整實施機關的行政審批項目(6項)原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調整后實施機關市水務局1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74號 2002.8.29)第39條。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水務局2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暫停供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1994.7.19)第22條。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水務局3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3項。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水務局4城市建設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1994.7.19)第30條。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水務局5城市供水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1994.7.19)第16、17條。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商務局6畜禽定點屠宰參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原商務部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牧部門。市農牧局(四)調整實施機關的行政收費項目(1項)原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調整后實施機關市水務局1河道采砂費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74號 2002.8.29)第39條。西寧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五)修改的行政審批項目名稱目錄(11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修改的依據修改后項目名稱備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核準《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項。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組織核準 市教育局2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6項。民辦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 3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43項。民辦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市公安局4舉辦大型 *** 、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2008年)第20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11、12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5000人以上) 市交通局5占用、挖掘公路《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19項。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許可 6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和跨越公路埋設、架設、修建設施《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0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7公路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1項。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2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9種子(含草種)生產、經營許可《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3項。種子(含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市環境保護局10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18項。建設項目(含核技術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 *** 令第98號)第29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