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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寧市測量測繪資質取消

2024-05-28 青海測繪資質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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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青海省人民 *** 令

青海省西寧市測量測繪資質取消

(第101號)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已經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微信號:Meety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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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86項)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76項)實施機關序號項 目 名 稱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備注省發展改革委(含糧食局)1  企業投資年產3.4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3項投資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下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5項 3  兩堿以外工業用鹽價格《 *** 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實行市場調節價4  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3項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產許可證《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2項 6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項 7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實施。8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省教育廳9  省級人民 *** 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范圍的學校名稱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5項 10 部屬院校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項(國發〔2012〕52號)下放,此項目針對部屬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項 12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6項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年審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予以取消。 14  *** 標志、 *** 屠宰資格認定年審  省民 政廳15 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11項 16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6項此3項為“全省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17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7項18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8項省財政廳19 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4項 20 供應商資格備案登記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推進我省 *** 采購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103號)設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21 民辦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第41條,實行備案管理。 22 職業技能鑒?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1、填寫申請表并準備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級測繪資質管理部門遞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資質管理部門審核,并提交可能的補充材料。

4、若審核通過,繳納相關費用并領取資質證書。

5、若審核未通過,可重新提交申請或申請復議。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015)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138號)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15年4月24日市 *** 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5年4月28日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45項)

西寧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備注市公安局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2中國公民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 市教育局3教師資格認定 市民政局4因公犧牲審批 市財政局5會計 *** 機構執業資格審批 市水務局6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暫停供水 市商務局7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及備案 8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西寧市人民 ***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7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下放后實施機關市水務局1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39條(主席令第74號)縣(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2中介機構從事會計 *** 記賬業務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3〕44號)縣(區)人民 *** 財政部門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3獸藥經營許可《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22條縣(區)人民 ***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4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0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5計量標準器具考核《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6、8、20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6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12條三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市交通局7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縣(區)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二)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21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合并后項目名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限額內 *** 投資項目核準1、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投資補助,總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項目;使用省級資金,總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且省級資金比例低于50%的項目;各市、州使用本級資金且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建設〔2012〕702號) *** 投資項目審批2、各級有關部門批準的可研批復總投資額不足500萬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不再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可直接根據可研批復進行施工圖設計《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建設〔2012〕702號)3、使用 *** 性資金投資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項目《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2〕317號)2限額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1、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12條2、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不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3限額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1、不使用國家和省級 *** 投資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非跨市(州)行政區劃的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性公路建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2、企業投資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3、企業投資農村公路獨立橋梁中屬于小橋(8米≦多孔跨徑總長≦30米或5米≦單孔﹤20米)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4、企業投資非跨區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的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性公路建設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市公安局4外國人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條外國人旅行證、居留證及普通簽證5外國人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16條6外國人普通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6條7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第32條爆破作業單位(非營業性)、項目許可證8爆破作業項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第32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9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9項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1、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10外國醫療團體來華(本轄區)短期行醫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第2項2、外國醫療團體來華(本轄區)短期行醫審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35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使用許可證1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9、31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1、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許可(限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電梯安全管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1、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許可2、鍋爐作業人員許可(限一級鍋爐司爐、一級鍋爐水質處理)3、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許可(限固定式壓力容器操作、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4、氣瓶作業人員許可5、壓力管道作業人員許可(限壓力管道巡檢維護)2、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許可6、電梯作業人員許可(限電梯司機)7、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許可(限塔式起重機司機、升降機司機、機械式停車設備司機)8、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許可(限大型游樂設施操作、水上游樂設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1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28條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報拆除行政許可15人民防空警報拆除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35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6企業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3、4、14、17、18、20條企業法人和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17企業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5條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西寧管理處18設置和使用電視臺(縣級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第11條設置和使用電視臺(縣級臺)、廣播臺(縣級臺)審批19設置和使用廣播臺(縣級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第13條市氣象局20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6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及活動審批21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審批《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71號)第33條(三)修改名稱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修改依據修改后項目名稱備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衛生用品生產企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0項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2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3條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2條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四)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6項)實施機關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清理意見備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戶外廣告登記《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3、4、5條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公安局2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3、16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3臺灣居民往來大陸簽注、臺灣居民居留簽注《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16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4條;《青海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2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及變更用途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53、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23、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2、23條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市交通局6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上崗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24、25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8條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證西寧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屬于軍事機密的工程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城市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第四條 市城建部門主管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區城建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五條 城市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舊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條 市城建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土地的規劃管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和有關文件,經市城建部門審查其用地性質、位置和范圍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續。第八條 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擴大用地面積,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閑置不得超過二年。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批準的用地上安排料場、運輸通路或其它臨時設施,確需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第十條 市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用地,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建設用地可優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向市城建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地點、規定的紅線位置和規劃要求設計的圖紙,經審查簽發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條 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進行建設。第十四條 任何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中,需要變更總體設計或單項設計時,由建設單位報請市城建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測繪標志,不得擅自移動和損壞,因施工需要移動時,須經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古跡,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報請文物管理部門處理。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編制竣工圖和竣工報告,并將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請驗收。第二十條 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后將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建部門、建設銀行和市城建檔案館。第二十一條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兩側舊房時,應修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修建各種市政公用設施,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臨時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條 經城建部門批準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屬臨時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臨時設施;

(二)國家建設拆遷安置的過渡性建筑;

(三)集貿市場的輕型建筑;

(四)單位圍墻內自建的生產、營業等用房;

(五)可移動的服務設施。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修建臨時建筑,地點不臨主要街道、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鄉 *** 審查,由區城建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地點臨主要街道或建筑面臨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區城建部門審查,并報市城建部門批準后,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第二十五條 臨時建筑的修建,必須按批準的用地范圍、地點、建筑面積、層數及結構進行,不得影響市容觀瞻。第二十六條 臨時建筑占用期不得超過二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報批。

自行拆除臨時建筑時,須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國家建設需要時,須在規定時間內無償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修建臨時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公共綠地、架空線路、地下管線、地下工程等市政設施范圍以內;

(二)妨礙臨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產生污染環境的粉塵、噪音、惡臭、高頻電波等;

(四)影響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處滑坡、塌方、洪水淹沒危險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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