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印章管理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專用章模板,使全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印章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專用章模板,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青海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制發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第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一律為圓形。第四條 省人民 *** 的印章,直徑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第五條 省 ***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省 *** 設置的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和直接批準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廳級以上單位的印章,直徑均為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人民 *** 制發。第六條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 *** 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人民 *** 制發。第七條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人民 *** 制發。第八條 行政委員會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上一級人民 *** 制發。第九條 鄉、鎮人民 *** 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自治縣、市人民 *** 制發。第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凡地、廳級單位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縣處級或相當于縣處級單位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科級或相當于科級單位的印章,直徑四點零厘米;股級單位的印章,直徑三點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行,按照隸屬關系和歸口管理原則,分別由上一級領導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未涉行業的印章,其規格、式樣和制發,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或根據有關規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制發辦法。第十二條 新刻制的印章,原則上由制發機關負責行文啟用。第三章 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第十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機關法定名稱。自治州、縣、自治區.縣、市人民 *** 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稱。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稱。市轄區、鎮人民 *** 的印章和鄉人民 *** 的印章,冠市或縣(自治縣)的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規范通用的簡稱。第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和少數民族人口聚居縣、鄉人民 *** 的印章,應當并刊漢文和相應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第十五條 印章的印文,漢文使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規范的正楷印刷體。第十六條 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第四章 專用印章的制發第十七條 省 ***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各州、地、市人民 *** 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式樣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 *** 制發。第十八條 副廳級以上單位的鋼印,直徑更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其它單位的鋼印,直徑更大不得超過四點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上級領導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自行刻制。
省 *** 外事辦公室鋼印的規格、式樣和制發辦法按國務院國發(1993)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其青海省西寧市測繪資質專用章模板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報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自行刻制。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銷毀第二十條 制發印章機關,對印章的刻制和發送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省 *** 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管理,嚴格手續,確保安全和質量。第二十一條 刻制單位印章和各類專用章,必須持相關證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單位刻制,當地因技術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指定到西寧市刻制,刻制前須到西寧市公安局再次辦理準刻手續。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刻字單位或個人不得承接刻制。對未經批準,私自承制、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的,應當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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