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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寧市測繪甲級資質取消年檢

2024-06-07 青海測繪資質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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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青海省西寧市測繪甲級資質取消年檢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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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之一條 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資格。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托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管理,并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并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在年檢的同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務范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于5月1日以后開始辦理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序:

1、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計匯總年檢情況并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緩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處理,對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后,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分別采取取消其部分測繪業務范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目和《收費許可證》。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號)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已經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86項)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76項)實施機關序號項 目 名 稱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備注省發展改革委(含糧食局)1  企業投資年產3.4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3項投資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下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5項 3  兩堿以外工業用鹽價格《 *** 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實行市場調節價4  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3項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產許可證《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2項 6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項 7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實施。8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取消后,此項目相應取消。省教育廳9  省級人民 *** 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范圍的學校名稱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5項 10 部屬院校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項(國發〔2012〕52號)下放,此項目針對部屬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項 12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6項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年審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予以取消。 14  *** 標志、 *** 屠宰資格認定年審  省民 政廳15 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11項 16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6項此3項為“全省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17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7項18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78項省財政廳19 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4項 20 供應商資格備案登記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推進我省 *** 采購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103號)設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21 民辦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第41條,實行備案管理。 22 職業技能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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