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各城市規劃區內實施規劃管理、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和大通 *** 土族自治縣橋頭鎮規劃區、城關鎮規劃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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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城市規劃,負責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檔案。
市轄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城市規劃,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第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安排城市各類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城市土地的區位與價值,保證城市土地得到科學、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各類開發區建設應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建設規模,合理利用現有的各項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自然環境和文物古跡。第十條 舊區改建應堅持成片開發的原則,不得零星改建、插建。
舊區內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住安全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原地擴建和改建,應根據城市規劃逐步遷出。
舊區內尚不具備改建條件的危陋建筑物、構筑物,經市或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按原規模進行安全性維修。第十一條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執行西寧市有關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間距等技術規定。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沿城市規劃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設施征用土地時,應代征毗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負責拆除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暫不使用的,由市或縣人民 *** 統一安排使用。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不得影響通信、廣播電視通道、城市高壓供電走廊、地上地下管線、防洪防汛及機場、鐵路運行。第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綠化用地面積,按西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單位或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報請批準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市或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在15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效批準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建設地段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或1:1000),向市或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或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執,并于10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城市統一坐標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
(四)市或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圖后,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一般工程在10日內,重大工程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測繪資質是什么?
測繪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的證明書。測繪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相關說明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