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前輩知道青海環境地質勘查院怎么樣啊?尤其是其有沒有事業編制
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前身系中國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質部隊。2002年6月歸口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繼續進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生態地質方面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和市場地勘項目工作。
全局現有職工267人,專業技術人員136人(教授級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師60人),技術干部占70%。占地64畝,總資產6000萬元,房產10萬平方米,設備186臺(套),是一只技術密集,隊伍年輕,專業配套,集科研、勘察、設計、施工于一體的專業性地勘隊伍。現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水工環勘察甲級資質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防治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甲級資質;水利部頒發的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及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乙級資質等。
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隸屬國土資源廳,駐地在青海省會西寧市,是一支技術密集、隊伍年輕、專業配套,集科研、勘查、設計、施工于一體的綜合專業性地勘隊伍。承擔國家、部、省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災害地質方面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和市場項目。2000年獲省級文明單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導委員會授予國家文明單位,同時榮獲兩屆青海省供水行業優秀單位稱號。年人均產值40萬元,職工收入豐厚,職工住房條件優越;職工隊伍穩定,專業技術力量雄厚,技術裝備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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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寧市德令哈路278號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西寧市人民 *** 令
(第77號)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和《西寧市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號令中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為準,未予公布的,不得實施。
市長 駱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寧市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目錄
實施機關 序號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備 注 一、市人民 *** 1 權限內農用地轉用、征地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號)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審批 3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 21 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青海省 *** 核準項目目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 地方定價目錄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主席令第92號)《青海省定價目錄》(青計價格〔2002〕940號) 市價格主管部門 6 糧食收購資格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07 號)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4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8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 397 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9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含礦山)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 70 號)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10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352號)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 188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2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國務院令第 412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3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4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第 80號)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五、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市宗教事務局) 15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和登記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6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青海省 ***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 17 宗教教職人員和任、離職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18 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設立服務網點、舉辦展覽、拍攝影視片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 426號)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戶口所在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20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93號) 市公安機關 21 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號) 市公安機關 22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 4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1984]5號)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3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 198
青海省有哪些設計院
甲級院:
名稱
地址
電話
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測設計院
西寧市五四大街68號
6155953
青海省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
青海省西寧市勝利路34號
6146497
青海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西寧市201號信箱
6135267
青海省電力設計院
西寧市五四西路6號
6141701
青海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西寧市園樹巷5號
6158054
乙級(單位一般吧)
青海省土木建筑設計院
南大街18號
8247346
青海省建設工程設計研究院
五四大街4號
6146223
青海省郵電規劃設計院
微波巷4號
614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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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關大街42號
6143693
青海重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
商業巷4號
6145518
西寧市測繪院
氣象巷1號
6145774
西寧市城市建設設計院
同仁路1號
613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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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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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839
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所
南山東路116號
817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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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西路51號
817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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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勘測設計院
五四西路18號
6146387
青海省建筑實業發展中心建筑設計院
五四西路建研巷6號
6101625
青海省規劃設計研究院
南川西路12號
6143988
地礦格爾木地址工程勘察院
格爾木市昆侖路2號
0979-413855
青海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
樂都新大街24號
0972-622256
全部手打 你要不把分給我 我畫圈圈詛咒你!!!本人在甲級院工作 詳細情況要詢問你I我一下 只要一下就可以 真的,,,,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證西寧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屬于軍事機密的工程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城市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第四條 市城建部門主管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區城建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五條 城市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舊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條 市城建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土地的規劃管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和有關文件,經市城建部門審查其用地性質、位置和范圍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續。第八條 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擴大用地面積,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閑置不得超過二年。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批準的用地上安排料場、運輸通路或其它臨時設施,確需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第十條 市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用地,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建設用地可優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向市城建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地點、規定的紅線位置和規劃要求設計的圖紙,經審查簽發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條 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建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進行建設。第十四條 任何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項目位置圖和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中,需要變更總體設計或單項設計時,由建設單位報請市城建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測繪標志,不得擅自移動和損壞,因施工需要移動時,須經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古跡,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報請文物管理部門處理。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編制竣工圖和竣工報告,并將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請驗收。第二十條 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后將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建部門、建設銀行和市城建檔案館。第二十一條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兩側舊房時,應修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修建各種市政公用設施,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臨時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條 經城建部門批準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屬臨時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臨時設施;
(二)國家建設拆遷安置的過渡性建筑;
(三)集貿市場的輕型建筑;
(四)單位圍墻內自建的生產、營業等用房;
(五)可移動的服務設施。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修建臨時建筑,地點不臨主要街道、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鄉 *** 審查,由區城建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地點臨主要街道或建筑面臨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區城建部門審查,并報市城建部門批準后,發給臨時建筑許可證。第二十五條 臨時建筑的修建,必須按批準的用地范圍、地點、建筑面積、層數及結構進行,不得影響市容觀瞻。第二十六條 臨時建筑占用期不得超過二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報批。
自行拆除臨時建筑時,須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國家建設需要時,須在規定時間內無償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修建臨時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公共綠地、架空線路、地下管線、地下工程等市政設施范圍以內;
(二)妨礙臨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產生污染環境的粉塵、噪音、惡臭、高頻電波等;
(四)影響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處滑坡、塌方、洪水淹沒危險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