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
1.大地測量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網位置數據服務是指通過若干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數據中心及數據通信 *** 等組成的系統提供位置數據服務的活動。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包括北斗衛星導航系統、GPS、GLONASS、GALILE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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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測繪航空攝影
一般航攝包含膠片航空攝影、數碼航空攝影、機載激光掃描、機載SAR成像。
3.攝影測量與遙感
從事高分辨率衛星影像處理與提供的單位,應當取得攝影測量與遙感內業專業子項的測繪資質。
4.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地面移動測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動載具上的多種傳感器,在移動狀態下采集各種實景地理空間信息及數據后處理的活動。
5.工程測量
(1)規劃測量包含城鄉規劃定線測量、城鄉用地測量、規劃檢測測量、日照測量。
(2)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包含精密工程測量、變形(沉降)觀測、形變測量。
(3)線路與橋隧測量包含線路工程測量、橋梁測量、隧道測量。
6.海洋測繪
(1)在內陸江河湖泊等水域從事海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海洋測繪專業范圍的相應專業子項。
(2)海洋工程測量包含底質測量、浮泥測量、淺地層剖面測量、水下管線測量、港口與航道工程測量。
7.互聯網地圖服務
(1)互聯網地圖服務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地圖數據庫開發三項內容。通過無線互聯 *** 調用的地圖也屬于互聯網地圖服務范疇。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將空間坐標與互聯網地圖相應位置進行匹配,并進行地圖可視化表達的服務。
(3)地理信息上傳標注是指允許用戶在互聯網地圖上填寫其感興趣的信息并與他人分享的服務模式。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地址、分類、屬性、影像、評論等。
(4)地圖數據庫開發是指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發互聯網地圖數據庫和有關服務功能,供使用者調用、開發。從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圖顯示、地圖標繪、地圖搜索、公交換乘、行車路線、地理編碼、逆地理編碼等地圖服務,從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種類型的地圖接口調用服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號)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已經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
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有關轉變 *** 職能和省委、省 *** 關于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市 *** 令第149號)的規定,成都市 *** 對市級各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經依法審核論證,市 *** 決定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7項,登記14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91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3項,其中,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19項;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22項,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的15項,調整為監管措施的21項,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26項,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項目的30項。
各區(市)縣 *** 、市 *** 各部門應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對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要逐項進行規范;對取消的項目,要按照取消后的處理辦法做好銜接工作;對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項目,要嚴格按要求實施;對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項目,要加強指導、監督;對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監管措施的項目,要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監管;對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項目,要切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能;對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的項目,有關審查應在所納入的項目中實施。
凡沒有進入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
附件: 1.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2.繼續實施的登記項目目錄
3.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4.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附件1
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共137項)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單位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市發改委2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發改委3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9號)市發改委4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核準省 *** 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川辦發〔2005〕17號)市經委5市級審批權限內技改項目招投標核準、技改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確認手續審核和技改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審核《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經委6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設立前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市經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環保局、市交委、市國土局、市信息辦、市文化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質監局、市林業園林局、市房管局、市體育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規劃局7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審核教育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教職成〔2000〕8號)市教育局8普通話水平二級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級測試發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市教育局9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審核教育部《關于統籌管理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05〕3號)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成辦發〔2007〕72號)市科技局11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和專利獎評審《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 *** 令第84號) 市科技局12市級科技計劃申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政部財工字〔1996〕44號)市科技局13科技風險投資項目審批《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術標準研制資助項目、新藥成果轉化資助審查、專利資助(專利扶持專項)和國家、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助審查《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鑒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市科技局16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后備案、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和宗教教職人員跨行政區域舉行或主持宗教活動備案《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四川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2號)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核發《居民身份證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市民政局20民辦福利機構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市民政局21城區建筑物名稱備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規定》(成人發〔2002〕11號)市民政局22建設項目管理費用支出、財務關系劃轉和資產核銷處理審核、財政性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市財政局23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一、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項)
序號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動的規劃批準 市規劃局 2營業性演出內容核準 市文化局 3在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市文化局 4在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用火審批 市文化局 5廣告經營資格發布資格審批 市工商局 6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 市工商局 7
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市地稅局
市國稅局 8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
裝置的審批 市地稅局
市國稅局 9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審批市人口計生委10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批準 市水務局 11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市公安局 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6項)
(一)調整為市級部門及時轉報省或國家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7項)
序號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審批 市財政局 2煤炭經營資格證市中小企業局3煤炭生產許可證市中小企業局4律師執業審核 市司法局 5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市司法局 6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 市司法局 7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市司法局 8公證員執業審批 市司法局 9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市司法局 10司法鑒定人核準 市司法局 11司法鑒定機構設立 市司法局 12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市林業園林局1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及變更審核 市商務局 14護士執業登記注冊 市衛生局 15建筑業企業資質 市建委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 市建委 17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市建委 18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市建委 19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市建委 20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市規劃局 21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 市水務局 22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 市廣電局 23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審核 市廣電局 24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核 市廣電局 25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審核 市廣電局 26互聯網等信息 *** 傳播視聽節目審核 市廣電局 27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核 市廣電局 28開辦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的審核 市廣電局 29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核 市廣電局 30統計人員上崗資格認定 市統計局 31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2導游證核發 市旅游局 33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 市房管局 34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生產經營單位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市安監局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市安監局 36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 市安監局 37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市安監局
(二)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7項)
序號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區(市)縣科技局 2專利廣告出證許可 區(市)縣科技局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核準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船舶更低配員證書核準 區(市)縣交通局
4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核發區(市)縣農業部門5動物免疫標識(證)核發區(市)縣農業部門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區(市)縣國土局 7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初審 區(市)縣國土局 8
集體建設用地(含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鄉鎮企業、公
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審核 區(市)縣國土局
9農藥經營人員上崗證核發 區(市)縣旅游局 10生產林木種子的許可 區(市)縣林業局 11經營林木種子的許可 區(市)縣林業局 12酒類批發許可 區(市)縣糧食局 13國家名白酒零售批準 區(市)縣糧食局 14設立文藝表演團體許可 區(市)縣文化局 15設立娛樂場所許可 區(市)縣文化局 16音像制品經營許可 區(市)縣文化局 17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許可 區(市)縣衛生局 18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區(市)縣環保局 19排污許可證 區(市)縣環保局 20群眾參與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的審批 區(市)縣廣電局 21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區(市)縣工商局 22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區(市)縣工商局 2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區(市)縣工商局 24戶籍在蓉的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身份確認 區(市)縣僑辦 25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
觀測環境保護的審核 區(市)縣地震局
26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和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區(市)縣稅務局 27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認定 區(市)縣保密局
(三)調整為無服務對象暫時凍結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項)
序號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鐵輪車、履帶車上路行駛審批 市公安局 2
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及拖放竹木等物體核
準 市交委
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審批 市交委 4對新建或遷建100千瓦以上農村機電提灌站的審批 市農委 5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
資格認定 市衛生局
6急救站設置審批 市衛生局
(四)轉變管理方式,調整為行政機關日常監督管理措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項)
序號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煤炭經營資格證年檢市中小企業局2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市中小企業局3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預審 市水務局
4
權限內的水庫大壩竣工驗收及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
碼頭、魚塘批準,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和占用
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市水務局
5核發植物檢疫證 市農委 6食品廣告證明 市衛生局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經對現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52項行政許可事項停止執行。其中:28項行政許可事項在國務院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經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執行(見附件一);15項行政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自7月1日起停止執行(見附件二);9項行政許可事項沒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公布停止執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見附件三)。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國務院決定取消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1、喪葬用品生產、經營許可
(二)四川省消防條例
2、生產、維修消防產品許可
(三)四川省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條例
3、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批準
(四)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
4、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批準
(五)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
5、國家名優酒商標標識定點印制單位審查
(六)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管理條例
6、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資格證書
(七)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7、計劃生育技術廣告審查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
8、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許可證
(九)四川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9、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十)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10、外地單位和個人跨區演出和經營審查
11、文化市場變更登記
12、文藝演出經營活動(個人)審批
13、美術品經營活動審批
(十一)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4、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易活動批準
(十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5、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個人)
(十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16、城市公共綠化、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17、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18、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審批
(十四)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村鎮技術工匠技術考核認可
(十五)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城市車輛清潔站設置審批
(十六)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1、拆遷人自行拆遷房屋審核批準
(十七)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22、燃氣公共建設工程的施工審批和竣工驗收
23、燃氣經營企業資質證書
(十八)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24、自建設施供水企業供水批準
25、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業務單位資質證書
(十九)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
26、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
(二十)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27、測繪單位測繪任務登記
28、省外測繪單位測繪任務登記
附件二: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
1、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二)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2、外省(市、自治區)的用人單位到我省 *** 人才審核
(三)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上崗
4、客(貨)運站和汽車駕駛學校等設立申請
5、道路運輸經營年度審驗
6、承運憑證運輸物資批準
7、車輛維修類別核定
(四)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8、計量器具安裝資格審查
(五)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9、煙草專賣標識
(六)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
10、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
(七)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
11、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驗
(八)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辦法
12、衛生檢驗人員資格認定
(九)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3、農技人員技術資格證書
(十)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
14、農業新技術審定
(十一)四川省農機安全監理和事故處理條例
15、試制、試銷農業機械新產品許可
附件三: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沒有必要保留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1、遺體運回原籍或居住地批準
(二)四川省群眾義務消防條例
2、義務消防隊設立與撤銷備案
(三)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3、公路試車同意
(四)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4、漁業生產更低水位線的批準
(五)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
5、改變水工程功能批準
(六)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6、野生動物年度馴養繁殖和產品銷售計劃批準
7、野生動物年度收購和銷售計劃批準
(七)四川省長江水源涵養條例
8、造紙、礦山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批準
(八)四川省蠶種管理條例
9、使用不達標種繭制種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