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范測繪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編號。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被處罰人為公民的,其基本情況包括: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所在單位、單位地址、家庭住址;被處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五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違法行為和造成的損害結果。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證據,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只寫證明證據的種類和名稱。第六條 依法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有關聽證的情況。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聽證結論等。第七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確認并寫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及應給予被處罰人何種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第八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規定上述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和執行的期限。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該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途徑和期限。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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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寫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并加蓋測繪主管部門的印章。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按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或 *** 法制部門頒發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的規定制作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與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和保證各級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測繪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測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法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給予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二章 管 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第五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取消甲級測繪資格;
(二)全國范圍內的重大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門負責管轄:
(一)取消乙級以下測繪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轄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七條 省級以下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法規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八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進行測繪行政處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輕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且有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二)給予的行政處罰是警告,或者是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 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一條 上條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應當在七日內報執法人 員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 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根據測繪法規定,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部門具有哪些行政處罰手段
甲級是國家測繪局發,乙級是省局發,有的丙級、丁級可由市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