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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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2020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以及相關管理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基礎測繪、應急測繪、國情監測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應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要求。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第七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第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確定單位或者指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預算。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永久性測量標志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遷建工作在當地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從事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或者重建,確保基礎測繪設施的使用效能。單位和個人對基礎測繪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管理基礎測繪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人員,發現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四川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活動管理,提高測繪工作效益,發展測繪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及編制出版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事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規和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省級各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專門測繪工作。
各地、市、州城鄉建設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從事測繪的單位,應提出申請,經省測繪局審查合格并發給測繪許可證,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測繪。第五條 從事基本測繪,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從事專業測繪,應執行現行專業技術標準。第六條 從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的測繪面積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萬、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萬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萬基本比例尺地形測圖的,測繪單位應將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審批。第七條 地籍測繪由省國土局商省測繪局組織實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測繪,由測繪局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測繪單位施測。
地方各單位需進行航空攝影的,應事先提出航攝計劃,經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并征得省計劃部門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央駐川單位上報航攝計劃時,應抄送省測繪局。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八條 編制和出版地圖,必須遵守《我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不得泄露機密。第九條 編制保密地圖、內部用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
保密地圖和內部用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第十條 公開地圖由地圖出版社出版;但經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城市交通圖和書刊插附地圖等公開地圖,也可由其它出版機構出版。
出版公開地圖,出版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一條 公開懸掛或展示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圖或地圖模型,應按公開出版的現行地圖繪制。第十二條 復制、交流和銷售進口的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應事先將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查。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由測繪單位或有關部門按現行規定分別管理。測繪單位應將年度測繪成果目錄及時報送省測繪局,由省測繪局匯總編纂,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管理、使用測繪成果,應保守機密。第十四條 對具備規定手續索取使用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應當提供。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索取他人測繪成果,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擅自復制、轉借或 ***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必須按規定報經省測繪局或國家測繪局批準。第五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七條 測量標志是國家財產,未經標志設置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其移動或損毀。第十八條 永久性的測量標志,設置單位應就地委托鄉、鎮人民 *** 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責任制。第十九條 確屬無法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征求標志設置單位的意見,報經省測繪局批準,方可拆遷,并補償損失。第二十條 因測繪業務需要須改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征得標志設置單位或省測繪局同意,并提交有關改建后測量標志的資料。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或測繪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省測繪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由省測繪局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測繪成果;逾期不糾正的,吊銷其測繪許可證,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由省測繪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