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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貢市沒取得測繪資質通知的簡單介紹

2024-05-25 四川測繪資質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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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四川省自貢市 *** 令69號令是否已經出來?怎么查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市 *** 令第69號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 *** 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彭 琳

四川省自貢市沒取得測繪資質通知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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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日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 *** 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 *** 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 *** 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 *** 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確定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 *** 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縣(區)人民 *** 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 *** 批準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更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 *** 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 *** 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 *** 《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 *** 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 *** 2009年10月1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 *** 令第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

3.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管道補償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補償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房屋重置價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準

關于測繪資質

如果只自己用,不對地圖進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測繪資質的。

如果是做導航電子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那一定要測繪資質的,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要具有與完成道路數據采集和數據信息加工處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員和設備等等,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人員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測繪資質跟一般測測繪資質不一樣的。互聯網地圖制作的測繪資質要乙級以上,人員大概20人,具體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如果買的是國家基礎測繪資料,一定要有出處的,地圖在中國管得很嚴的,特別是地圖涉及到國家安全等等,你說是自己測的,也需要有有關部門驗收,質量檢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東西,不能瞎蹦出來這么些地圖數據,更何況國家基礎地圖你也做不出來的,也不會讓你做。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

你更好去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咨詢一下,民間人士一下子講不明白,也不一定準確。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有誰能提供四川省自貢市人民 *** 令第58號原文件(包括8個相關附件)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號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4年3月30日自貢市第十四屆人民 *** 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林書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 *** 關于宜賓等4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0]385號文)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用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市轄區,市轄區包括經省人民 *** 批準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榮縣、富順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市、縣(區)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糧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人民 *** 統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 *** 依法統一征地。

第五條 征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用土地調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地的,由具體負責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擬征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布征用土地調查公告。

第七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凍結辦理房屋改、擴、建等有關手續。

第八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征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對擬征地范圍的土地面積、地類和擬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幅員面積、地類進行測繪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九條 征用土地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用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若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六條 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舉報,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面積、類別和征用土地面積、類別,在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后,由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已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且已發生變化的需進行修補測),制作勘測定界圖,出具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測量。

征用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期年為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 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準。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市、縣(區)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對被征土地上一年年產值的實地調查數據為準,不使用縣(區)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本辦法附件1規定標準一次性補償。

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倍數計算。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附件3)、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附件6)執行。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由市人民 *** 修訂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不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更高限價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依法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其財產涉及債權、債務的,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地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 正住戶口在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 依法履行繳納稅金、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嫁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市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勞動力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勞動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數量。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專款用于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專款用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每一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市轄區內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差額首先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彌補,若還不足,由征地單位補齊。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

第三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自愿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征地單位可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轉作養老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繳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五保戶、孤兒和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地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000至15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領取期限內拒不領取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城鎮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遷農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兩種形式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一律不實行自拆自建。

一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內的,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2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2.5倍予以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榮縣、富順縣貨幣安置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需要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自行購房的,憑購房協議由征地單位用貨幣安置費代被拆遷戶支付購房款 ,若有節余,直接付給被拆遷戶。若被拆遷戶在征地農轉非時已購房,可持房屋產權證明,經核實后由征地單位一次性將貨幣安置費付給被拆遷戶。

二住房安置。征地單位或征地單位委托有關業主按規劃統一建設動遷安置房,與被拆遷戶進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家庭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遷戶,每人可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家庭成員1至2人的被拆遷戶,可置換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磚混結構住房一套。

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按標準實行產權置換后,每一產權戶可以優惠購買10平方米以內的動遷安置房。

固定補差標準:被拆遷戶在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內對征地單位實行固定補差,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3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10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0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80元;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4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6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35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200元。

優惠價:優惠面積內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4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550元計算;超過優惠面積以上的部分,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780元計算。

被拆遷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面積部分,征地單位不再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作任何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

被拆遷人的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后的剩余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

榮縣、富順縣范圍內的固定補差標準、優惠價和產權置換后剩余面積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貨幣安置和住房安置對象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家庭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遷、部分農業人口需農轉非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單位對被拆遷房屋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被拆遷戶。自建房地點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定點,依法劃定宅基地面積。

二集中建設農村居民點(中心村或小城鎮內)。采取限面積置換,按房屋結構實行結構補差。被拆遷戶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補差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差標準執行。每人限面積置換2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超過置換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修建時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地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2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5倍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地調查公告發布(凍結封戶)后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地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征地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50元;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由征地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地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榮縣、富順縣的過渡周轉費由縣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條 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征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拒絕、阻撓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鄉(鎮)、 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 *** 令第47號)和2001年3月13日印發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自府法規[2001] 2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及青苗補償費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表

3.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動遷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臨時建筑補償費標準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應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單位。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于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合同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來源。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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