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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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有誰能提供四川省自貢市人民 *** 令第58號原文件(包括8個相關附件)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號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4年3月30日自貢市第十四屆人民 *** 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林書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 *** 關于宜賓等4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0]385號文)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用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市轄區,市轄區包括經省人民 *** 批準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榮縣、富順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市、縣(區)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糧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人民 *** 統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 *** 依法統一征地。
第五條 征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用土地調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地的,由具體負責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擬征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布征用土地調查公告。
第七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凍結辦理房屋改、擴、建等有關手續。
第八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征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對擬征地范圍的土地面積、地類和擬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幅員面積、地類進行測繪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九條 征用土地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用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若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六條 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舉報,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面積、類別和征用土地面積、類別,在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后,由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已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且已發生變化的需進行修補測),制作勘測定界圖,出具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測量。
征用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期年為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 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準。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市、縣(區)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對被征土地上一年年產值的實地調查數據為準,不使用縣(區)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本辦法附件1規定標準一次性補償。
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倍數計算。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附件3)、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附件6)執行。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由市人民 *** 修訂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不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更高限價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依法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其財產涉及債權、債務的,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地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 正住戶口在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 依法履行繳納稅金、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嫁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市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勞動力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勞動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數量。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專款用于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專款用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每一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市轄區內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差額首先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彌補,若還不足,由征地單位補齊。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
第三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自愿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征地單位可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轉作養老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繳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五保戶、孤兒和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地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000至15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領取期限內拒不領取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城鎮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遷農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兩種形式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一律不實行自拆自建。
一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內的,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2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2.5倍予以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榮縣、富順縣貨幣安置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需要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自行購房的,憑購房協議由征地單位用貨幣安置費代被拆遷戶支付購房款 ,若有節余,直接付給被拆遷戶。若被拆遷戶在征地農轉非時已購房,可持房屋產權證明,經核實后由征地單位一次性將貨幣安置費付給被拆遷戶。
二住房安置。征地單位或征地單位委托有關業主按規劃統一建設動遷安置房,與被拆遷戶進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家庭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遷戶,每人可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家庭成員1至2人的被拆遷戶,可置換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磚混結構住房一套。
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按標準實行產權置換后,每一產權戶可以優惠購買10平方米以內的動遷安置房。
固定補差標準:被拆遷戶在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內對征地單位實行固定補差,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3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10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0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80元;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4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6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35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200元。
優惠價:優惠面積內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4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550元計算;超過優惠面積以上的部分,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780元計算。
被拆遷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面積部分,征地單位不再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作任何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
被拆遷人的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后的剩余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
榮縣、富順縣范圍內的固定補差標準、優惠價和產權置換后剩余面積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貨幣安置和住房安置對象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家庭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遷、部分農業人口需農轉非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單位對被拆遷房屋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被拆遷戶。自建房地點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定點,依法劃定宅基地面積。
二集中建設農村居民點(中心村或小城鎮內)。采取限面積置換,按房屋結構實行結構補差。被拆遷戶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補差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差標準執行。每人限面積置換2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超過置換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修建時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地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2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5倍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地調查公告發布(凍結封戶)后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地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征地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50元;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由征地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地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榮縣、富順縣的過渡周轉費由縣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條 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征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拒絕、阻撓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鄉(鎮)、 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 *** 令第47號)和2001年3月13日印發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自府法規[2001] 2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及青苗補償費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表
3.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動遷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臨時建筑補償費標準
注冊測繪師印章尺寸
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的公章尺寸為直徑38x38mm,圓邊寬為1mm。所有公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尺寸為12mm至14mm。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所屬部門與分公司名稱放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資質辦理相對于其他的資質辦理要容易一些,當然想要辦理測繪資質,對該資質的整體脈絡需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辦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基本條件
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對于申報主體辦公場所面積的要求:甲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級資質不少于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級資質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檔案室必須具備三鐵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強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氣體、防蟲、防盜,且檔案室中不能連接外網,對于存儲信息數據的電腦應該做物理隔離;另外就是要將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進行上墻且做好后期成果調閱登記處理。
對于技術人員的要求:注冊測繪師,高級工程師,中級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以上人員的證件都需通過正規的評審部門頒發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術人員需需要滿足:畢業證可以網查且學歷真實有效;初級職稱需大專畢業2或3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年以上;中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7年以上,本科畢業滿5年以上;高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滿15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0年以上。
二、辦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甲級資質需要經過三個不同級別的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審批,最終要到自然資源部;
乙級資質一般是由市自然資源局和省自然資源廳來審批;
丙丁級資質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然后轉報至省自然資源廳進行簽批發證即可。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修訂發布的標準,重新對測繪資質管理作出政策規定。一、本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所申請專業類別的專業標準要求。
取得乙級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應在專業標準規定的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甲級測繪資質無作業范圍限制。
二、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法人資格證書。
(二)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材料,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材料和勞務合同;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
(三)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裝備的所有權材料。
(四)符合通用標準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提供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測繪業績材料。
三、對在本標準實施前測繪單位已有的用于申請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離開本單位的前提下,實行“老人老辦法”,原有專業和職稱等級繼續有效。沒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注冊測繪師可以計入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