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2020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以及相關管理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基礎測繪、應急測繪、國情監測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應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要求。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第七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第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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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確定單位或者指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預算。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永久性測量標志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遷建工作在當地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從事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或者重建,確保基礎測繪設施的使用效能。單位和個人對基礎測繪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管理基礎測繪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人員,發現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四川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活動管理,提高測繪工作效益,發展測繪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及編制出版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事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規和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省級各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專門測繪工作。
各地、市、州城鄉建設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從事測繪的單位,應提出申請,經省測繪局審查合格并發給測繪許可證,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測繪。第五條 從事基本測繪,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從事專業測繪,應執行現行專業技術標準。第六條 從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的測繪面積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萬、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萬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萬基本比例尺地形測圖的,測繪單位應將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審批。第七條 地籍測繪由省國土局商省測繪局組織實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測繪,由測繪局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測繪單位施測。
地方各單位需進行航空攝影的,應事先提出航攝計劃,經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并征得省計劃部門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央駐川單位上報航攝計劃時,應抄送省測繪局。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八條 編制和出版地圖,必須遵守《我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不得泄露機密。第九條 編制保密地圖、內部用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
保密地圖和內部用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第十條 公開地圖由地圖出版社出版;但經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城市交通圖和書刊插附地圖等公開地圖,也可由其它出版機構出版。
出版公開地圖,出版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一條 公開懸掛或展示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圖或地圖模型,應按公開出版的現行地圖繪制。第十二條 復制、交流和銷售進口的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應事先將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查。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由測繪單位或有關部門按現行規定分別管理。測繪單位應將年度測繪成果目錄及時報送省測繪局,由省測繪局匯總編纂,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管理、使用測繪成果,應保守機密。第十四條 對具備規定手續索取使用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應當提供。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索取他人測繪成果,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擅自復制、轉借或 ***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必須按規定報經省測繪局或國家測繪局批準。第五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七條 測量標志是國家財產,未經標志設置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其移動或損毀。第十八條 永久性的測量標志,設置單位應就地委托鄉、鎮人民 *** 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責任制。第十九條 確屬無法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征求標志設置單位的意見,報經省測繪局批準,方可拆遷,并補償損失。第二十條 因測繪業務需要須改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征得標志設置單位或省測繪局同意,并提交有關改建后測量標志的資料。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或測繪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省測繪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由省測繪局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測繪成果;逾期不糾正的,吊銷其測繪許可證,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由省測繪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大地測量;
(二)工程測量;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
(四)地圖編制;
(五)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地籍測繪;
(七)房產測繪;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九)測繪航空攝影;
(十)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第三條 四川省測繪局是四川省人民 *** 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推進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依法批準。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平面坐標系統。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六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復測;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全省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的獲取;
(五)全省基礎地理底圖、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1:500、1:1000、1:2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提出的基礎測繪需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對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5至10年,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3至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九條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分級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 *** 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給予財政支持。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條 行政區域界限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產測繪和城市地下管線測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房產測量技術規范的嚴格執行,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構筑、建筑物的變形觀測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實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