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號文件急用
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建委發[2005]842號)
文號:成建委發[2005]842號
各區(市)縣建設局、高新區建管局、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成都石化基地管委會、各建設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加強對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文件變更的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委勘察設計處聯系。聯系人:宋鋒,聯系電話:866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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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勘察設計 變更
通知抄送:省建設廳,市質監站,市施工圖審查中心,各勘察設計企業。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設計變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對審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修改。
第三條 勘察設計一經審查合格,對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確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中涉及上述內容進行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變更勘察設計,并依據本辦法重新報原審批部門和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四條 對已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進行變更時,凡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進行下列變更時,均應視為重大變更,必須向原審批部門和審查機構重新報審:
(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更改地質時代、地貌單元及重新劃分巖土分層;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
3、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時發現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質作用影響場地穩定性而進行的補勘;
5、設計文件在建筑規模、平面形狀和尺寸、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結構體系、荷重、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造成原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要求時而進行的補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1、建筑
(1)改變建筑規模(如:改變建筑基地面積及范圍、增減層數及建筑面積),改變建筑標準(如:增減中央空調系統等);
(2)改變層高、建筑總高度;
(3)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4)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改變建筑內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間布局和尺寸;
(5)改變建筑外立面色彩、風格;
(6)改變建筑的墻體材料、裝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溫隔熱材料及保溫系統、門窗材料或構造措施從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節能性能等主要功能發生變化的;
(7)改變建筑造型,并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8)增加或減少樓梯的數量和形式、電梯的數量;
(9)增加或減少門窗數量與尺寸;
(10)改變消防設施、消防分區、疏散通道等。
2、結構
(1)改變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烈度、設防類別或抗震等級;
(2)改變建筑結構體系;
(3)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改變主要荷載,改變砌體結構抗震墻的位置;
(4)改變基礎形式或地基處理形式;
(5)改變主要結構材料等級(如材料強度、配筋等);
(6)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7)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如樓面改為公共浴室、 *** 、有水的娛樂等)。
3、給排水
(1)改變給水、排水系統和涉及環保、衛生、公共利益的設施;
(2)改變消防系統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
4、暖通
(1)改變集中冷熱源方案;
(2)改變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3)改變空調系統;
(4)改變建筑防火分區、防煙樓梯間位置、建筑加層、面積改變、層高改變、功能改變等。
5、電氣
(1)改變用電負荷等級、一級配電電壓及系統結線、系統容量、低壓配電系統(一、二級)結線形式等;
(2)改變防雷類別、雷電防護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變火災自動報警保護對象級別、系統形式、聯動控制、探測器選擇、系統供電等;
(4)改變戶內配變電所、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報告的重大變更,相應的設計文件應進行變更及重新審查。
第五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勘察設計變更為一般性變更,直接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后交建設單位實施。
第六條 以下重大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首先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方案審批,方案審批同意后再進行施工圖設計與審查,審查合格后方能實施。
(一)改變建筑基地面積及范圍;
(二)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三)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
(四)改變建筑總高度;
(五)改變建筑外立面色彩、風格。
第七條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衛生防疫等行政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重新報行政及技術審查并獲批準后才能實施。
第八條 其余重大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報告:
(二)《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通知書》;
(三)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總平方案;
(四)原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1套;
(五)由設計單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單);
(六)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九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程序性審查的內容;
(一)變更的勘察設計是否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
(二)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
(三)現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四)現執業人員執業資格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五)變更后的工程用途與規模是否與規劃批準的工程用途與規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審查內容及要求與原施工圖審查相同。
第十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行政及技術性審查內容與原施工圖審查內容相同,重點審查變更勘察設計部分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發現問題,由審查部門出具意見并由技術性審查機構出具《施工圖審查意見表》交建設單位,待其補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審;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合格,由審查機構出具《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注明變更事項,在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
第十二條 審查完成后,審查機構應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應要求建設單位按本辦法將變更后的勘察設計文件向原審查部門和機構報審;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工程監理單位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未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變更文件,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質量監督部門不予出具監督報告。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未經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四川公司的測繪資質在那里查詢
題主是否想詢問''四川公司的測繪資質在哪里查詢''?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查詢測繪資質的相關信息得知,四川公司的測繪資質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查詢。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十個專業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正)
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專業測繪成果的指按專業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 *** 各部門負責本系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儲存,組織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印刷、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
市 (地、州)和縣 (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負責掌握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分布情況,督促各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指導、檢查各測繪成果生產和使用單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辦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必須依照規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下列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國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及5″小三角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范圍標圖(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水下地形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和目錄和范圍標圖(一式兩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省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測量的數據副本及圖件目錄、城市規劃及市政工程測量目錄,控制點圖,范圍標繪圖(一式一份)。
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托單位匯交。第七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第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使用通知向使用單位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并開具一式三份測繪成果發送單,使用單位、測繪成果使用公函出具單位、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各存一份。第九條 省內各單位使用省外的基礎測繪成果,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省內各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 *** 測繪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條 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地、州)屬單位向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二)縣屬和縣屬以下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三)省屬和省屬以上單位以及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單位由本單位辦理。
辦理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應對申請使用的測繪成果品種、范圍、數量、用途等情況嚴格審查。第十一條 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制度,不得提供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測繪成果,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收取費用。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對應當歸還的測繪成果,必須按期歸還,不得毀損、篡改、丟失。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明確測繪成果使用、保管責任,采取防火、防盜、防潮、防蟲蛀、防霉變、防泄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第十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提供單位負責賠償。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并可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擅自提高使用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相當于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第十九條 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由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應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單位。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于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合同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來源。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