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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建設廳測繪資質停辦通知

2024-05-27 四川測繪資質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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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號文件急用

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建委發[2005]842號)

文號:成建委發[2005]842號

各區(市)縣建設局、高新區建管局、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成都石化基地管委會、各建設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四川省成都市建設廳測繪資質停辦通知

為加強對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文件變更的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委勘察設計處聯系。聯系人:宋鋒,聯系電話:866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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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勘察設計 變更

通知抄送:省建設廳,市質監站,市施工圖審查中心,各勘察設計企業。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設計變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對審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修改。

第三條 勘察設計一經審查合格,對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確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中涉及上述內容進行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變更勘察設計,并依據本辦法重新報原審批部門和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四條 對已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進行變更時,凡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進行下列變更時,均應視為重大變更,必須向原審批部門和審查機構重新報審:

(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更改地質時代、地貌單元及重新劃分巖土分層;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

3、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時發現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質作用影響場地穩定性而進行的補勘;

5、設計文件在建筑規模、平面形狀和尺寸、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結構體系、荷重、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造成原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要求時而進行的補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1、建筑

(1)改變建筑規模(如:改變建筑基地面積及范圍、增減層數及建筑面積),改變建筑標準(如:增減中央空調系統等);

(2)改變層高、建筑總高度;

(3)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4)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改變建筑內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間布局和尺寸;

(5)改變建筑外立面色彩、風格;

(6)改變建筑的墻體材料、裝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溫隔熱材料及保溫系統、門窗材料或構造措施從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節能性能等主要功能發生變化的;

(7)改變建筑造型,并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8)增加或減少樓梯的數量和形式、電梯的數量;

(9)增加或減少門窗數量與尺寸;

(10)改變消防設施、消防分區、疏散通道等。

2、結構

(1)改變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烈度、設防類別或抗震等級;

(2)改變建筑結構體系;

(3)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改變主要荷載,改變砌體結構抗震墻的位置;

(4)改變基礎形式或地基處理形式;

(5)改變主要結構材料等級(如材料強度、配筋等);

(6)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7)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如樓面改為公共浴室、 *** 、有水的娛樂等)。

3、給排水

(1)改變給水、排水系統和涉及環保、衛生、公共利益的設施;

(2)改變消防系統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

4、暖通

(1)改變集中冷熱源方案;

(2)改變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3)改變空調系統;

(4)改變建筑防火分區、防煙樓梯間位置、建筑加層、面積改變、層高改變、功能改變等。

5、電氣

(1)改變用電負荷等級、一級配電電壓及系統結線、系統容量、低壓配電系統(一、二級)結線形式等;

(2)改變防雷類別、雷電防護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變火災自動報警保護對象級別、系統形式、聯動控制、探測器選擇、系統供電等;

(4)改變戶內配變電所、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報告的重大變更,相應的設計文件應進行變更及重新審查。

第五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勘察設計變更為一般性變更,直接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后交建設單位實施。

第六條 以下重大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首先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方案審批,方案審批同意后再進行施工圖設計與審查,審查合格后方能實施。

(一)改變建筑基地面積及范圍;

(二)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三)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

(四)改變建筑總高度;

(五)改變建筑外立面色彩、風格。

第七條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衛生防疫等行政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重新報行政及技術審查并獲批準后才能實施。

第八條 其余重大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報告:

(二)《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通知書》;

(三)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總平方案;

(四)原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1套;

(五)由設計單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單);

(六)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九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程序性審查的內容;

(一)變更的勘察設計是否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

(二)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

(三)現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四)現執業人員執業資格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五)變更后的工程用途與規模是否與規劃批準的工程用途與規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審查內容及要求與原施工圖審查相同。

第十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行政及技術性審查內容與原施工圖審查內容相同,重點審查變更勘察設計部分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發現問題,由審查部門出具意見并由技術性審查機構出具《施工圖審查意見表》交建設單位,待其補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審;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合格,由審查機構出具《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注明變更事項,在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

第十二條 審查完成后,審查機構應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應要求建設單位按本辦法將變更后的勘察設計文件向原審查部門和機構報審;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工程監理單位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未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變更文件,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質量監督部門不予出具監督報告。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未經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完)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號)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已經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實施、

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有關轉變 *** 職能和省委、省 *** 關于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市 *** 令第149號)的規定,成都市 *** 對市級各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經依法審核論證,市 *** 決定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7項,登記14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91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3項,其中,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19項;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22項,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的15項,調整為監管措施的21項,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26項,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項目的30項。

各區(市)縣 *** 、市 *** 各部門應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對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要逐項進行規范;對取消的項目,要按照取消后的處理辦法做好銜接工作;對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項目,要嚴格按要求實施;對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項目,要加強指導、監督;對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監管措施的項目,要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監管;對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項目,要切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能;對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的項目,有關審查應在所納入的項目中實施。

凡沒有進入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

附件: 1.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2.繼續實施的登記項目目錄

3.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4.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附件1

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共137項)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單位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市發改委2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發改委3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9號)市發改委4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核準省 *** 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川辦發〔2005〕17號)市經委5市級審批權限內技改項目招投標核準、技改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確認手續審核和技改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審核《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經委6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設立前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市經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環保局、市交委、市國土局、市信息辦、市文化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質監局、市林業園林局、市房管局、市體育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規劃局7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審核教育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教職成〔2000〕8號)市教育局8普通話水平二級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級測試發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市教育局9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審核教育部《關于統籌管理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05〕3號)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成辦發〔2007〕72號)市科技局11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和專利獎評審《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 *** 令第84號) 市科技局12市級科技計劃申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政部財工字〔1996〕44號)市科技局13科技風險投資項目審批《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術標準研制資助項目、新藥成果轉化資助審查、專利資助(專利扶持專項)和國家、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助審查《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鑒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市科技局16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后備案、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和宗教教職人員跨行政區域舉行或主持宗教活動備案《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四川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2號)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核發《居民身份證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市民政局20民辦福利機構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市民政局21城區建筑物名稱備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規定》(成人發〔2002〕11號)市民政局22建設項目管理費用支出、財務關系劃轉和資產核銷處理審核、財政性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市財政局23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73號)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16日市 *** 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廢止的市 *** 規章

序號制定機關文號規章名稱1市 *** 市 *** 令第20號成都市零售市場價格監督檢查辦法2市 *** 市 *** 令第21號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3市 *** 市 *** 令第56號成都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4市 *** 市 *** 令第93號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5市 *** 市 *** 令第106號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6市 *** 市 *** 令第115號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7市 *** 市 *** 令第143號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8市 *** 市 *** 令第152號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序號制定機關文號文 件 標 題1市 *** 成府發〔1987〕44號成都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細則2市 *** 成府發〔1989〕195號成都市城鎮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辦法3市 *** 成府發〔1995〕190號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4市 *** 成府發〔1996〕120號成都市犬只管理辦法5市 *** 成府發〔1997〕84號成都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6市 *** 成府發〔1998〕16號成都市旅游投訴辦法(修訂) 7市 *** 成府發〔1998〕179號成都市承辦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管理規定8市 *** 成府發〔1999〕153號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辦法9市 *** 成府發〔2000〕152號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經委關于加快發展環保產業意見的通知10市 *** 成府發〔2001〕116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發布投資信息的意見 11市 *** 成府發〔2001〕134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12市 *** 成府發〔2001〕164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強旅游區(點)建設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體形象的通知 13市 *** 成府發〔2001〕179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婦女發展規劃和成都兒童發展規劃的通知 14市 *** 成府發〔2002〕15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對假冒偽劣產品及其違法者實施市場禁入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5市 *** 成府發〔2002〕59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16市 *** 成府發〔2002〕71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7市 *** 成府發〔2003〕7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18市 *** 成府發〔2003〕23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在我市實施地名冠名權有償使用的通知 19市 *** 成府發〔2003〕70號成都市人民 *** 貫徹四川省人民 *** 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的通知 20市 *** 成府發〔2004〕37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21市 *** 成府發〔2004〕71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設2004-2010年發展規劃》的通知22市 *** 成府發〔2004〕85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農家樂旅游服務暫行規定》的通知23市 *** 成府發〔2005〕12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城市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的實施意見 24市 *** 成府發〔2005〕72號成都市人民 *** 印發關于大力推進能源節約創建節能型成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5市 *** 成府發〔2006〕4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深入貫徹實施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的意見26市 *** 成府發〔2006〕29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十一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通知 27市 *** 成府發〔2006〕40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28市 *** 成府發〔2006〕45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鼓勵和支持企業開拓市場的若干意見 29市 *** 成府發〔2006〕63號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安監局等部門關于成都市煤礦整頓關閉實施意見的通知30市 *** 成府發〔2006〕68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31市 *** 成府發〔2006〕73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水利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32市 *** 成府發〔2006〕77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33市 *** 成府發〔2006〕81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十一五”旅游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34市 *** 成府發〔2006〕92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資源綜合利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35市 *** 成府發〔2007〕7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就業和社會保險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36市 *** 成府發〔2007〕9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安全生產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37市 *** 成府發〔2007〕10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殘疾人事業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38市 *** 成府發〔2007〕19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支持電網建設的實施意見 39市 *** 成府發〔2007〕30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財政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40市 *** 成府發〔2007〕32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41市 *** 成府發〔2007〕34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能源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42市 *** 成府發〔2007〕57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開展成都市之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43市 *** 成府發〔2007〕58號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的意見 44市 *** 成府發〔2007〕64號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國土

成都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廢止的市 *** 規章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1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 *** 令第8號2成都市人民 *** 關于修改《成都市城鎮基本建設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市 *** 令第16號3成都市人民 *** 關于堅決打擊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市 *** 令第17號4成都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市 *** 令第32號5成都市人民 *** 工作規則市 *** 令第37號6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 *** 令第51號7成都市特種垃圾管理辦法市 *** 令第68號8成都市生豬屠宰管理實施辦法市 *** 令第73號9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市 *** 令第77號10成都市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規定市 *** 令第82號11成都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規定市 *** 令第85號12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91號13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96號1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實施辦法市 *** 令第100號15成都市 *** 信息公開規定市 *** 令第105號16成都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市 *** 令第110號17成都市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市 *** 令第121號18成都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市 *** 令第137號19成都市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市 *** 令第139號20成都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市 *** 令第163號二、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1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89〕133號2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95〕155號3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愛國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97〕110號4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97〕112號5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98〕122號6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1998〕130號7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若干規定》的通知成府發〔1999〕152號8成都市人民 *** 關于支持配合成都地鐵工程建設的通知成府發〔2000〕45號9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成府發〔2000〕62號10成都市人民 *** 關于按屬地原則做好統計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0〕159號11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快成都市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成府發〔2001〕54號12成都市人民 *** 關于證照頒發、公示、管理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01〕119號13成都市人民 *** 關于大力開展社區就業工作的通知 成府發〔2001〕211號14成都市人民 *** 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意見成府發〔2002〕26號15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計委成都市三環路綠地綠化建設管理總體思路的通知成府發〔2002〕38號16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規范 *** 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成府發〔2002〕46號17成都市人民 *** 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02〕74號18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公安局關于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3〕26號19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工作協調的意見 成府發〔2003〕29號20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國稅局關于稅收屬地化征管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3〕40號21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村組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3〕48號22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03〕57號23成都市人民 *** 轉發省 *** 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號24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成府發〔2004〕36號25成都市人民 *** 關于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成府發〔2004〕38號26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4〕72號27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農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86號28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5〕9號29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5〕32號30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強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調節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05〕36號31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快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05〕38號32成都市人民 *** 關于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05〕45號33成都市人民 *** 關于切實做好工業集中發展區和工業點布局落實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5〕52號34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規范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5〕57號35成都市人民 *** 批轉市水務局關于開展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編制工作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5〕64號36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6〕7號37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成府發〔2006〕9號38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6〕10號39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6〕11號40成都市人民 *** 關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6〕15號41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的通知成府發〔2006〕16號42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2010年發展規劃的通知成府發〔2006〕17號43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成都市“十一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通知成府發〔2006〕29號44成都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決定 成府發〔2006〕48號45成都市人民 *** 關于印發

住建部關于取消專業承包資質后具體采用什么辦法

一級二級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

三級資質都下放到各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被取消資質后,再改變不符合資質的條件,重新向住房建設委員會申請資質,獲批后,才能營業。請參考以下條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擴展資料:

日前記者從市建委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類企業資質上下協同聯動審批,建委下發了《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類企業資質上下協同聯動審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從本月10日起,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事項將有所調整。

《通知》要求,建設類企業資質上下協同聯動審批事項的審批要素應按照建設部、省住建廳和市建委頒發的部令、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保持一致,各區(市)縣不得隨意增減。

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資質的有關事項時,除向企業工商住所地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符合要求的書面材料外,還需登錄四川省住建廳網站,錄入與書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書面申請材料和網上申報信息的審查工作,審查合格后上報市建委審批(審查);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或申報企業未在省住建廳網站錄入完整信息,或網上申報信息與書面申請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審查通過,并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通知》還要求,為做好建設類企業資質市、區(市)縣兩級上下協同聯動審批的相關工作,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質量,使建設類企業的資質申報材料從一個窗口遞交,資質證書從同一個窗口領取,進一步減少辦事環節,更好地為我市建設類企業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

從本月10日起,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事項(即辦件除外)經企業工商住所地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由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文,連同企業的書面申請材料和網上申報信息一并上報市建委審批(審查)。

市 *** 政務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申報材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除外);

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原則上也由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到市 *** 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后再發放給相關企業。

對申報材料審查合格的建設類企業,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出具書面承諾通知書,并自受理當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 *** 政務中心建委窗口審批(審查)。對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承諾辦結情況,市建委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成都市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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