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測繪 行政處罰 是為了規范測繪主管部門合理行駛權利,規范執法,維護測繪相對人和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 測繪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呢 ?根據我國的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般程序為 立案 并確定一名負責人,調查取證,撰寫調查報告,然后由測繪主管部門審批,最后做出行政處罰。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 證人 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 證據 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 法規 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情節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案件負責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案件負責人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把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二條 案件經過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或者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應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五)不屬于本部門 管轄 的,移送到有 管轄權 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測繪 行政處罰決定書 格式規定》(見附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案件負責人制作書面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由做出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制作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無管轄權應當移送到其他有管轄權部門的案件,必須制作移送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處理完畢,應當將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歸檔。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負責人時,對于與案件有關系的人,應該采取回避。調查取證必須保證兩人以上,這也是為了證據的更加可靠性,防止存在徇私舞弊現象。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進行陳述及申辯,對于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的陳述,案件負責人應該采納。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和保證各級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測繪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測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法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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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給予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二章 管 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第五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取消甲級測繪資格;
(二)全國范圍內的重大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門負責管轄:
(一)取消乙級以下測繪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轄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七條 省級以下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法規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八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進行測繪行政處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輕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且有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二)給予的行政處罰是警告,或者是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 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一條 上條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應當在七日內報執法人 員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 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事項梳理和規范結果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 *** 令
(第239號)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事項梳理和規范結果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30日市 *** 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建國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事項梳理和規范結果的決定
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領域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優化發展環境,我市對現行市級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梳理和規范。經嚴格審核論證,市 *** 確定繼續實施市級行政處罰事項2864項(共4282條編碼),取消或者暫緩實施109項,調整為日常監管措施190項,下放由縣(市)區執行151項(詳見附表,略)。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處罰事項梳理和規范結果的落實工作。對繼續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要全部納入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管理,實行網上運行,全程監督;對已經取消或暫緩實施的事項,一律不得再行實施;對調整為日常監管措施的事項,要前移管理關口,強化動態管理,以日常監管為主,輔之以處罰,有效避免以罰代管;對下放縣(市)區執行的事項,要做好具體銜接工作,確保執法到位,提高執法效能。
建立行政處罰事項動態管理機制。繼續實施的市級行政處罰事項,由市法制辦統一編碼,建立行政處罰事項數據庫,未經編碼確認的一律不得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動情況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提出增減行政處罰事項的建議,經市法制辦編碼后確認調整。
附表:
繼續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市發改委行政處罰事項
編碼處罰事項實施主體JNCF-FG0001企業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市發改委JNCF-FG0002企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市發改委JNCF-FG0003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登記備案證明市發改委JNCF-FG0004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市發改委JNCF-FG0005未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的生產或者調配市發改委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行政處罰事項
編碼處罰事項實施主體JNCF-JW000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2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3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4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5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6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節能部門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7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節能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拒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8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09違反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0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1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2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3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4建設單位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5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6低于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7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8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19未按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20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JNCF-JW0021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達到,逾期仍未達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無線電辦)行政處罰事項
編碼處罰事項實施主體JNCF-JW1001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市無線電辦JNCF-JW1002違反國家規定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市無線電辦JNCF-JW1003干擾無線電業務市無線電辦JNCF-JW1004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或者擅自變更核定的技術參數市無線電辦JNCF-JW1005擅自出租、 *** 頻率,或者變相出租頻率市無線電辦JNCF-JW1006擅自擴大頻率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市無線電辦JNCF-JW1007銷售無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市無線電辦JNCF-JW1008違反規定擅自生產、銷售、設置或者使用無線電干擾設備市無線電辦JNCF-JW1009非法占用頻率市無線電辦
市城鄉建設委行政處罰事項
編碼處罰事項實施主體JNCF- *** 0001建設單位明示或者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范測繪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編號。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被處罰人為公民的,其基本情況包括: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所在單位、單位地址、家庭住址;被處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五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違法行為和造成的損害結果。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證據,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只寫證明證據的種類和名稱。第六條 依法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有關聽證的情況。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聽證結論等。第七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確認并寫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及應給予被處罰人何種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第八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規定上述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和執行的期限。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該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途徑和期限。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寫明。
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寫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并加蓋測繪主管部門的印章。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按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或 *** 法制部門頒發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的規定制作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與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