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證測繪成果成圖質量,做好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的資格審查工作;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工作。第四條 《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第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制定。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2、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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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固定的生產單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是法人單位或者獨立建制的單位。第七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等。第八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分級進行。
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測繪單位的文件(復印件);
3、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復印件);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報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成圖或者技術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同時提交資產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補正。
1、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2、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初審合格后二十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另行處理。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甲級單位初審材料后,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第十一條 甲、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測繪資質專用章上的有效日期是干什么的?
就是這個證書的使用期限,快到期了就要上報到國家測繪局的行官司進行復審換證。
更好要提前一段時間,因為復審換證需要的周期不短,這樣不會誤了單位招標項目什么的
測繪圖幅資質章蓋在哪里的
建筑施工圖印章一般加蓋在施工圖的右下角。測繪地圖是地圖的一種,是按照一定的數學法則,運用符號系統和地圖制圖綜合原則,表示地面上各種景物和坐標的地圖。測繪地圖由數學基礎、制圖對象和圖面修飾3部分組成。數學基礎包括大地控制點、經緯線網和比例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