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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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國防建設提供服務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資源共享應用,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共享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量標志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衛星導航定位基礎 *** 。第九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管理和維護,其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護責任,簽訂管護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管護費用。第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應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提出遷建申請,并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經批準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國家水準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五百米范圍內,禁止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禁止實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青島市人民 *** 應當做好國家水準原點的有關宣傳、保護工作。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全省陸域(含水域水下)以及近海(含灘涂及島礁)1∶100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全省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地理國情監測、地面沉降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量標志等省級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六)全省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籌獲取和處理分發, 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七)省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