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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騙取測繪資質構成犯罪

2024-05-16 山東測繪資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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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省青島市騙取測繪資質構成犯罪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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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019年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軍事專用地下管線除外。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 *** 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計劃統籌工作、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工作。

通信、廣播電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應用。

鼓勵采用共同溝、綜合管廊等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安全預警、遠程控制等,實現對地下管線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八條地下管線走向、位置、埋深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宜合并規劃建設,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規劃綜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統籌規劃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配套管線及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非危險物品輸送管線避讓危險物品輸送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可彎曲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管道;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凈距、垂直凈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凈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地下管線現狀,并將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附屬材料;涉及人防工程、軌道交通的,應當書面咨詢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現狀資料。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制地下管線軌跡圖,標注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兼顧地下管線實際運行情況,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地下管線建設需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統籌協調建設需求,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規劃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年度占掘路計劃,依法辦理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擬定年度占掘路計劃,統籌道路和管線同步建設,統籌同一路段管線同步實施,統籌建設項目和管線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涉及交通安全、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航道、河道、橋梁、文物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改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協商簽訂遷改協議,明確費用、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現場詳查。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經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完成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過程中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并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資料不實導致的損壞,施工單位不承擔損失和搶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監理。對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及變更等進行審查,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線(球)、金屬標識、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

對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位于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

道路初步修復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做好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安全管理的專項檢查,加強監測和預警,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運行維護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加強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隱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設置自動預警系統,建立安全預警機制。

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涂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法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市、區(市)人民 *** 應當統籌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六條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三十七條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及日常管理由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管廊有償使用費由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約定周期分期支付。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管廊使用費的指導標準。

采取PPP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應當結合指導標準確定管廊使用費, *** 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給予費用補貼。收費標準和補貼應當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采取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 *** 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入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條支持綜合管廊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支持專業化企業跨區域開展業務,提供系統、規范的服務。

支持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入股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六章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規范,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間應當實現信息的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明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移交的檔案內容及相關要求。

第四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未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并移交相關資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漏報、瞞報。

第四十六條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一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竣工、補測補繪等資料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保障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工程施工前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未組織進行現場詳查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造成損壞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損失。

第五十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的,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對不能拆除的廢棄地下管線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按照規劃要求應當納入綜合管廊而未將地下管線納入綜合管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未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管線相關屬性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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