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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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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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 *** 關于頒發《山東省測繪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測繪工作,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省測繪局是主管全省測繪業務的 *** 職能部門,主要任務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業務,承擔經濟建設測圖。第三條 各市地、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業務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各歸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測繪業務管理的范圍包括:
1.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進行的基本測繪工作;
2.按各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專業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技術管理的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測繪技術標準、設計規定和部頒專業技術標準,審批各種技術設計書。
2.根據國家檢查驗收標準,檢查驗收測繪成果成圖。
3.組織審定我省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交流測繪工作先進經驗。
4.我省范圍內,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控制面積限額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測圖限額為:1:5000地形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圖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超過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結合進行的控制測量。
5.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第三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職責分工第六條 省測繪局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負責制定我省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辦法。
2.組織我省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測繪業務協作,審定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
3.授權有關測繪單位進行省、市地、縣界的測繪工作。
4.負責航空攝影計劃的協調平衡及審查工作(航攝負片須經 *** 進行保密審查)。
5.對在我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發放測繪許可證。
6.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上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
7.對重點測繪成果成圖組織檢查驗收。對有質量爭議的測繪資料和圖件進行仲裁。第七條 各測繪業務歸口部門(單位)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工作規定,擬定本市地、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下,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
3.總結、交流測繪技術的新 *** 、新經驗。
4.協助和參與測繪成果成圖的聯合檢查驗收。第四章 測繪資料檔案管理第八條 測繪資料檔案屬國家機密,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頒發的《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九條 領用測繪資料,須持帶有編號的介紹信和領借測繪資料專用函。
省內單位之間需用的測繪資料,由委托任務單位提供。
省外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測繪局(處)出具公函,由省測繪局負責辦理。
地方需用軍隊測繪資料、軍隊需用地方測繪資料及中央駐魯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均由省測繪局辦理和提供。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范圍內測繪資料的管理。第十一條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測繪局制訂的《測繪成圖、成果資料收費標準》執行。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資料要確定專人保管,登記編號,并建立嚴格的保管、領借、使用制度。資料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合并、撤銷或因工作需要變動時,要對測繪資料清點核帳,辦理移交手續。各單位每年要對測繪資料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檢查情況由歸口部門(單位)匯總報省測繪局。第十三條 各單位領借的測繪資料,只限本單位使用,一律不準 *** 、轉借、轉抄、縮放和復制。銷毀測繪資料和檔案,應按《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凡在我省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任務完成后應將所完成的各種測繪資料目錄(工種、等級、測區范圍、比例尺、作業時間、依據規范、座標及高程系統、分幅 *** 等)以及示意圖表,報省測繪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