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 *** 令
(第175號)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 *** 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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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和省 *** 的統一部署,我市對市一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保留行政許可349項,取消行政許可128項。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向社會公示,并嚴格依法實施。對于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再予實施,但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本決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保留事項(5項)
1.地方企業債券發行
2.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3.廢金屬回收企業登記
4.新增、更新或改造鍋爐等大型用能設備擴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股本變更登記審核
二、取消事項(2項)
1.非銀行IC卡生產與發行
2.調(遷)入市內四區及高新區人員(含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市鹽務局
一、保留事項(1項)
食鹽零售許可
二、取消事項(1項)
經營食鹽批發企業、制鹽企業審核
市糧食局
保留事項(1項)
糧食收購許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項(7項)
1.市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階段學校、市區初中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3.市內四區初中學校學生免學、緩學
4.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5.專科以下(不含專科)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6.市轄區范圍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7.市管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二、取消事項(2項)
1.市屬高校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學員入學資格
2.市管民辦學校人員待遇和印章式樣
市科學技術局
取消事項(4項)
1.主辦國際科技會議或展覽
2.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3.市屬科研機構及中外合資研究開發機構設立、變更
4.技術貿易機構認定登記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項(16項)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查
2.使用、運輸、購買爆炸物品安全許可
3.舉行 *** 、 *** 、 *** 許可
4.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5.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6.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7.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8.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
9.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核發
10.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11.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12.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證、運輸證
13.典當業特種行業審核(包括典當業變更、注銷)
14.市區燃放煙花爆竹審核
15.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16.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審批
二、取消事項(8項)
1.拍賣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經銷許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4.技防工程三級及臨時設計、施工資質審批
5.刻字業從業人員培訓
6.旅館業店簿登記員培訓
7.保安員資格證書核發
8.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審核
市公安邊防支隊
保留事項(4項)
1.出海船民證、船舶戶口簿、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2.合資船船員登輪證、登陸證核發
3.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
4.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保留事項(4項)
1.機動車臨時通行許可
2.機動車駕駛許可
3.機動車臨時入境登記
4.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二、取消事項(3項)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許可
2.公共停車場開辦許可
3.停車場設計方案審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一、保留事項(2項)
1.外國人、臺港澳居民通行、居留、準遷、出入境、旅行、暫住證核發
2.公民因私出國護照及內地居民往來臺、港、澳通行證核發
二、取消事項(1項)
開辦涉外賓館許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項(3項)
1.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 *** 、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及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審查
2.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
3.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防火審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核
二、取消事項(4項)
1.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2.企業專(兼)職消防人員資格培訓
3.易燃易爆特種崗位人員資格認定
4.消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操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管理。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價格、文廣新、質監、保密、國家安全、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第八條 市、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區(市)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應當征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市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市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市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市級財政負擔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六)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七)地理市情監測;
(八)市級測繪應急保障;
(九)省、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本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測制與更新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本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本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地理區(市)情監測;
(七)本級測繪應急保障;
(八)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和實時更新相結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應當每5年維護、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圖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圖每1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機制。 *** 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經 *** 部門審批項目所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更新數據,并通過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平臺在全市共享。第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臺。
建立其他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青島市人民 *** 關于公布《青島市之一輪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方案》的決定
一、保留事項(共116項,141分項)
序號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機關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核物價局3規定范圍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核準規定范圍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核準物價局4公辦高中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審批公辦高中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審批教育局5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審批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審批教育局6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主要負責人核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主要負責人核準教育局7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教育局8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審批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審批科技局9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局10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準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準印公安局11刻制印章備案刻制印章備案公安局12戶口管理審批戶口管理審批公安局13大型貨車禁行區域通行審批大型貨車禁行區域通行審批公安局14涉外婚姻登記涉外婚姻登記民政局15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民政局16社會福利企業審判社會福利企業審判民政局17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審批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審批司法局18律師執業、轉所、補發執業證審批律師執業、轉所、補發執業證審批司法局19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審批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審批財政局20調配工作審批調配工作審批人事局21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市外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市外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人事局22《青島市居住證》申領審核《青島市居住證》申領審核人事局2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人事局24定點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定點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5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6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登記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登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7集體勞動合同合法性審查集體勞動合同合法性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8企業設立更低工資保付戶審批企業設立更低工資保付戶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9企業年金管理審批1、企業年金試點資格確定;2、企業年金方案備案;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0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1服務型企業和主輔分離經濟實體認定服務型企業和主輔分離經濟實體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2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 審核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 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3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4企業職工跨區域調動審核企業職工跨區域調動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5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 *** 業務審批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 *** 業務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6用人單位裁員報告備案用人單位裁員報告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7建設施工企業、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建設施工企業、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建設委員會37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許可證初審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許可證初審建設委員會38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建設委員會39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審批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審批建設委員會40建設工程(含園林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建設工程(含園林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建設委員會41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建設委員會42建設工程(含園林工程和道路、橋梁、海河壩等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含園林工程和道路、橋梁、海河壩等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委員會43建筑節能管理審批1、民用建筑項目合理用能審核;2、建筑節能專項驗收;3、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建設委員會44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建設委員會45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產品備案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產品備案建設委員會46單位和個人從事地方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備案單位和個人從事地方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備案建設委員會47外地建筑業企業入青信用登記外地建筑業企業入青信用登記建設委員會48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核發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核發建設委員會49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建設委員會50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規劃局51改變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開設門、窗、洞等的審批改變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開設門、窗、洞等的審批規劃局52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市政公用局5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市政公用局54權限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權限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市政公用局55建筑垃圾回填場地登記建筑垃圾回填場地登記市政公用局56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57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58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59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審批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審批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60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保密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保密審核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61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審核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審核環境保護局62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評審驗收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評審驗收環境保護局63放射性同位素送貯、異地使用、 *** 備案1、放射性同位素送貯備案;2、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3、放射性同位素 *** 預審和備案環境保護局64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志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志核發環境保護局65公路工程立項、設計、計劃審批及竣工驗收公路工程立項、設計、計劃審批及竣工驗收交通委員會66港口工程設計審批和開工備案1、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審批;2、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3、港口建設項目開工備案港航管理局67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港航管理局68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可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可港航管理局69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辦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辦理道路運輸管理局70貨運、出租經營車輛易主審批貨運、出租經營車輛易主審批道路運輸管理局71(客運、貨運、出租)經營車輛停業、休業審批(客運、貨運、出租)經營車輛停業、休業審批道路運輸管理局72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畜牧獸醫局73因科研、教學、防疫、生物制品生產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進、運輸動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備案登記因科研、教學、防疫、生物制品生產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進、運輸動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備案登記畜牧獸醫局7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水利局75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減免審批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減免審批水利局76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核發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核發林業局77權限內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核權限內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核林業局78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調整為其他林種、將林地調整為非林地的審批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調整為其他林種、將林地調整為非林地的審批林業局79森林公園的建立、撤消、合并及變更經營范圍的審批森林公園的建立、撤消、合并及變更經營范圍的審批林業局80漁業船舶登記漁業船舶登記海洋與漁業局81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簽證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簽證海洋與漁業局82一般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一般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備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及發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及發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5畜禽產品入市備案登記畜禽產品入市備案登記經濟貿易委員會86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審批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87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1、內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2、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3、(非機電類)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4、內資企業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88辦理出口許可證、產地證辦理出口許可證、產地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89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申請及撥付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申請及撥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90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前置審查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前置審查文化局91文化類社會團體成立前置審查文化類社會團體成立前置審查文化局92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核發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核發衛生局93對出入檢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出入檢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衛生局94規范預防接種門診驗收批準規范預防接種門診驗收批準衛生局95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審核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審核衛生局96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審批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審批衛生局97體育競賽審批體育競賽審批體育局98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前置審查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前置審查體育局99對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核準對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核準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00宗教事務管理審批1、宗教教職人員備案;2、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3、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審核;4、設立寺院、宮觀、 *** 寺、教堂的審核;5、新建、重建、拆除、遷移寺觀教堂及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拆遷宗教房產審核;6、宗教團體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核;7、寺院、宮觀、 *** 寺、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核;8、宗教團體宗教性培訓備案;9、成立宗教團體審核民族事務局 宗教事務局101市及市以下報紙、期刊增期、減版、減期及期刊增刊審批1、市及市以下報紙、期刊增期、減版、減期審批;2、期刊增刊審批新聞出版局102檔案管理審批1、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檔案處置審批;2、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規定范圍以外檔案審批;3、銷毀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備案;4、單位推遲或提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審批;5、市級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檔案驗收;6、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設置審批檔案局103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質量技術監督局104食品委托加工備案食品委托加工備案質量技術監督局105延期繳納稅款審批延期繳納稅款審批地方稅務局106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地方稅務局107APEC商務旅行卡頒發審核APEC商務旅行卡頒發審核外事辦公室108因公出國、赴港澳任務審批因公出國、赴港澳任務審批外事辦公室109青島口岸港口外輪供應從業審批青島口岸港口外輪供應從業審批口岸辦公室110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審批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審批人民防空辦公室11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人民防空辦公室112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審核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審核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113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14個人公積金貸款審批個人公積金貸款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15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和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核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和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16開辦盲人保健 *** 機構資格認定開辦盲人保健 *** 機構資格認定殘疾人聯合會
青島市人民 *** 關于公布《青島市第四輪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方案》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 *** 令
(第201號)
《青島市人民 *** 關于公布〈青島市第四輪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方案〉的決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經市人民 *** 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島市人民 *** 關于公布《青島市第四輪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方案》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發展環境,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 *** 對我市市級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市 *** 決定再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現將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對決定保留繼續實施的事項,要按照要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統一納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辦理。對決定取消或停止實施的事項,要加強后續監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實施許可。對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事項,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決定下放區市實施的事項,要改造流程,做好銜接。對決定不列入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事項,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決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規新設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事前向市 *** 法制部門提出調整說明,經市 *** 法制部門依法確認,報市 *** 批準后公布實施。
附件:青島市第四輪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項(共109項)
序號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機關1 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 食鹽零售許可食鹽零售許可鹽務局3 糧食收購許可糧食收購許可糧食局4 民辦學校、教育網校管理許可1、市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許可2、市管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3、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許可4、專科以下(不含專科)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許可教育局5 高中階段學校教師資格認定高中階段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局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許可1、市區燃放焰火許可2、使用、運輸爆炸物品安全許可公安局7 群體活動治安管理許可1、舉行 *** 、 *** 、 *** 許可2、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公安局8 公章刻制業、典當業、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2、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包括典當業變更、注銷)3、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公安局9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1、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2、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公安局10 之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許可1、之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核發2、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公安局
序號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機關11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許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許可公安局12 邊防治安管理許可1、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2、出海船民證、船舶戶口簿、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3、合資船船員登輪證、登陸證核發4、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5、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公安邊防支隊13 出入境管理許可1、外國人、臺港澳居民通行、居留、準遷、出入境、旅行、暫住證核發2、公民因私出國護照及內地居民往來臺、港、澳通行證核發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4 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許可1、機動車臨時入境登記2、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3、機動車臨時通行許可4、機動車駕駛許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15 消防安全許可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許可2、建設工程施工前消防設計和使用前消防驗收審核公安消防局16 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2、社會團體登記民政局17 會計從業資格許可會計從業資格許可財政局18 人才市場管理許可1、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許可2、組織人才交流會許可人事局19 事業單位登記事業單位登記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20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許可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許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1 臺港澳人員在青就業許可臺港澳人員在青就業許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2 職業中介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資格認定1、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2、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格認定3、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資格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序號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機關23 規定范圍內建筑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城建行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1、規定范圍內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2、規定范圍內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許可3、規定范圍內城建行業企業資質許可4、規定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建設委員會24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2、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委員會2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施工許可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施工許可2、城市橋梁架設各類管線許可建設委員會26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車輛上路許可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2、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通過橋涵許可建設委員會27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建設委員會28 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及綠地內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許可1、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許可2、城市綠地內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許可3、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不達標許可城市園林局29 占用城市綠地許可1、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2、改變現有城市綠地性質許可城市園林局30 城市樹木砍伐、遷移許可1、城市樹木砍伐、遷移許可(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徑10厘米以上)2、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遷移及城市樹木砍伐、遷移(21株以上)許可城市園林局31 房屋拆遷和拆遷單位資格許可1、房屋拆遷許可2、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許可房地產開發管理局32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確定許可1、建設項目選址許可2、規劃設計條件確定規劃局3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局34 建設工程規劃、開工前的驗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