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14)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紙質、電子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長清區除外)城建檔案和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縣(市)、長清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市、區)檔案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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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9.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城市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計劃、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設歷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之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第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標準。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第十條 編制建設工程檔案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進度同步收集、編制;
(二)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者錄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還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三)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四)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專業圖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全市地下管線總圖進行修改和補充。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查驗,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認可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第十三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和其他檔案目錄信息。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須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利用城建檔案時,可以進行復制,但不得將檔案原件帶出。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市區城建檔案以及市區以外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及市區七層以上、其他區域五層以上住宅樓等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排水、橋涵、隧道、水質凈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客運站、鐵路運輸編組站、鐵路貨運場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機場、碼頭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名泉、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勝古跡、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
8.建制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城管、公用、建管、園林、環衛等城市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之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報送。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第八條 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縮微膠片,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第九條 編制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齊全,包括規劃文件資料、建設文件資料、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與竣工測量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聲像資料。
(二)建設工程檔案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按照落成實體同步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補繪。
(三)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錄像。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四)繪制工程竣工圖,須采用統一座標系、高程系實測數據。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修改補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地下管線圖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報送有關城建檔案館,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地下管線總圖進行綜合、修改和補充。
山東省 *** 關于頒發《山東省測繪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測繪工作,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省測繪局是主管全省測繪業務的 *** 職能部門,主要任務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業務,承擔經濟建設測圖。第三條 各市地、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業務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各歸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測繪業務管理的范圍包括:
1.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進行的基本測繪工作;
2.按各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專業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技術管理的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測繪技術標準、設計規定和部頒專業技術標準,審批各種技術設計書。
2.根據國家檢查驗收標準,檢查驗收測繪成果成圖。
3.組織審定我省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交流測繪工作先進經驗。
4.我省范圍內,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控制面積限額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測圖限額為:1:5000地形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圖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超過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結合進行的控制測量。
5.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第三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職責分工第六條 省測繪局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負責制定我省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辦法。
2.組織我省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測繪業務協作,審定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
3.授權有關測繪單位進行省、市地、縣界的測繪工作。
4.負責航空攝影計劃的協調平衡及審查工作(航攝負片須經 *** 進行保密審查)。
5.對在我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發放測繪許可證。
6.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上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
7.對重點測繪成果成圖組織檢查驗收。對有質量爭議的測繪資料和圖件進行仲裁。第七條 各測繪業務歸口部門(單位)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工作規定,擬定本市地、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下,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
3.總結、交流測繪技術的新 *** 、新經驗。
4.協助和參與測繪成果成圖的聯合檢查驗收。第四章 測繪資料檔案管理第八條 測繪資料檔案屬國家機密,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頒發的《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九條 領用測繪資料,須持帶有編號的介紹信和領借測繪資料專用函。
省內單位之間需用的測繪資料,由委托任務單位提供。
省外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測繪局(處)出具公函,由省測繪局負責辦理。
地方需用軍隊測繪資料、軍隊需用地方測繪資料及中央駐魯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均由省測繪局辦理和提供。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范圍內測繪資料的管理。第十一條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測繪局制訂的《測繪成圖、成果資料收費標準》執行。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資料要確定專人保管,登記編號,并建立嚴格的保管、領借、使用制度。資料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合并、撤銷或因工作需要變動時,要對測繪資料清點核帳,辦理移交手續。各單位每年要對測繪資料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檢查情況由歸口部門(單位)匯總報省測繪局。第十三條 各單位領借的測繪資料,只限本單位使用,一律不準 *** 、轉借、轉抄、縮放和復制。銷毀測繪資料和檔案,應按《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凡在我省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任務完成后應將所完成的各種測繪資料目錄(工種、等級、測區范圍、比例尺、作業時間、依據規范、座標及高程系統、分幅 *** 等)以及示意圖表,報省測繪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