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 *** 令
(第123號)
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 *** 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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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切實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現對我市“兩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濟政發(80)39號,《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消防栓周圍十公尺內嚴禁堆物,十五公尺內不得停車。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頭,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栓”。
2.濟政發(86)229號,批轉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對擅自轉租 *** 統管公房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3項意見中“并加收一倍罰金”。
3.濟政辦發(88)54號,關于轉發市愛衛會《關于開展常年滅鼠防病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刪去第2項意見中“凡達不到無鼠害標準的要限期補滅,經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給予經濟處罰”。
4.濟政發(89)37號,《濟南市縣(區)長綠化目標責任制獎罰辦法》,刪去第六條規定中“罰款二萬元”。
5.濟政辦發(89)53號,批轉市計委《關于加強廢鋼鐵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5項意見中“罰款或沒收處理”。
6.濟政辦發(85)110號,《濟南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九項規定修改為“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揭發、檢舉車輛交易中違法、違章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7.濟政發(85)88號,《濟南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的試行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加第二款為“上述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刪去第六十六條規定,以下條款順延。
8.濟政發(86)72號,《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增加第三款為“罰款的數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9.濟政發(86)154號,《濟南市公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0.濟政發(88)78號,《濟南市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處以罰款”。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11.濟政發(88)88號,《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刪去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12.濟政發(88)115號,《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構配件生產質量的監督;各縣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縣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業務上接受市監督站指導”。
13.濟政發(89)23號,《濟南市測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14.濟政發(89)30號,《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黑市交易、倒買倒賣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15.濟政發(89)59號,《濟南市建筑隊伍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建筑隊伍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負責全市(包括外地進濟)建筑隊伍的管理”。
16.濟政發(89)82號,《濟南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林區內使用槍械守獵,尚未造成損失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17.濟政發(92)64號,《濟南市油氣田堪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8.市 *** 1號令,《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刪去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并修改為“賠償經濟損失、補種樹木,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19.市 *** 2號令,《濟南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中的“罰息”修改為“利息”。
20.市 *** 8號令,《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刪去原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21.市 *** 14號令,《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修改為“按造成經濟損失的1~3倍處以罰款,罰款的更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
22.市 *** 18號令,《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出版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3.市 *** 19號令,《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以下條款順延。
24.市 *** 20號令,《濟南市音像制品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九條規定,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以下條款順延。
25.市 *** 27號令,《濟南市市區山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擴大占用范圍、超期開采、變更場地的,責令其停止開采活動,限期拆除設施,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擅自買賣、出租、 *** 、抵押被批準占用開采場地的,責令違章雙方立即停止占用開采,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并處以非法所得5-10%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四)項修改為“無故拖欠或者拒繳山嶺維護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山嶺維護費金額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或者開采活動,并收回其《山嶺占用許可證》”。
26.市 *** 40號令,《濟南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27.市 *** 51號令,《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8.市 *** 54號令,《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無《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更高二萬元的罰款,并停止營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視為自行取消其經營資格”。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二條之一、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收費的,處以多收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并責令經營者停止營運,將出租車送放在指定地點并參加一個月的職業教育培訓”。第十二條增加第(六)項為“每年到市客運管理處進行一次經營資格審驗”。刪去第二十五條之一款規定。
29.市 *** 55號令,《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地名標志的,地名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損失額二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一千元;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市 *** 63號令,《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通信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1.市 *** 70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32.市 *** 71號令,《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等級范圍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綠化工程總造價10-30%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3.市 *** 78號令,《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4.市 *** 80號令,《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損壞噴泉設施、照明音響設備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5.市 *** 82號令,《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本市室內裝飾工作由濟南市經濟委員會委托濟南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其職責是:”。第十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分別予以警告、罰款,罰款的更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第十九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條之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6.市 *** 83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37.市 *** 85號令,《濟南市城市房屋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取得房屋評估資格證書、擅自辦理房屋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評估業務,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第(三)項修改為“在房屋評估活動中,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第(四)項修改為“故意抬高或者壓低評估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處以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房屋評估資格證書”。第十七條增加第二款為“以上罰款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超過三萬元”。
38.市 *** 86號令,《濟南市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將第十五條第(三)項改為第(一)項、第(四)項改為第(二)項、第(五)項改為第(三)項、第(六)項改為第(四)項。刪去第十六條規定,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以下條款順延。
39.市 *** 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
40.市 *** 89號令,《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以下條款順延。
41.市 *** 92號令,《濟南市油區管理規定》,本規定中的“油區工作辦公室”修改為“油區工作主管部門”。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油區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可處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私自回收、凈化、運輸落地原油的,由市、縣(市)、區油區工作主管部門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
42.市 *** 94號令,《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七條規定,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d53694--011025xxj
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市區城建檔案以及市區以外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及市區七層以上、其他區域五層以上住宅樓等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排水、橋涵、隧道、水質凈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客運站、鐵路運輸編組站、鐵路貨運場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機場、碼頭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名泉、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勝古跡、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
8.建制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城管、公用、建管、園林、環衛等城市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之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報送。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第八條 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縮微膠片,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第九條 編制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齊全,包括規劃文件資料、建設文件資料、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與竣工測量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聲像資料。
(二)建設工程檔案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按照落成實體同步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補繪。
(三)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錄像。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四)繪制工程竣工圖,須采用統一座標系、高程系實測數據。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修改補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地下管線圖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報送有關城建檔案館,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地下管線總圖進行綜合、修改和補充。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 *** 令
(第231號)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市 *** 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省 *** 要求,經對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現行有效的180件市 *** 規章進行清理,市 *** 決定,廢止《濟南市人民 *** 關于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規章,保留《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等99件 *** 規章。
附件:1.濟南市人民 *** 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濟南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規章目錄
附件1:
^^濟南市人民 *** 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序號
規章名稱 *** 令號
或文件號
發布時間
說明
1濟南人民 *** 關于加強停車場
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 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濟南市人民 *** 關于集中清理整
頓閑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適用期已過。已經失效。
3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F執行2005年省人大
《山東省實施辦法》
4
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77
2001— 6— 18現執行2005年國家國資委12號令《企
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
理辦法》、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管理辦法》
5
濟南市國有資產產權 *** 管理辦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F執行2003年國務
院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
行條例》。2006年財政部35號令《行
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36號令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6
濟南市 *** 秩序管理規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5年國務
院43 1號令《 *** 條例》
7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
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173
2001— 4— 4
現執行國家三資企業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
8
濟南市 *** 采購管理辦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F執行2003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
9
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
164
2000— 11— 15執法主體長途汽車總站綜合管理辦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銷。該區域由相關
執法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
理。
10
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1年省政
府125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
11
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F執行2004年省政
府172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
標拍賣辦法》和2002年國有土資源部
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
使用權規定》
12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
施細則
160
2000— 5— 26依據的市人大法規《濟南市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于2005年廢
止
13
濟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F執行2001年
國務院326號令《農藥管理條例》
14
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4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后,該規章
已失效
16
濟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規定
145
1999— 4— 20許可及主體等主要內容與2005年國務
院440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
》相抵觸
17
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
143
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濟南市總體規劃》的實施,盡快把本市建設成具有“泉城”特色、環境優美、文明整潔和經濟繁榮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濟南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市人民 *** 認為確需改變時,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定;涉及城市性質、規模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還須按法定程序,報國務院審批。第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協調發展的原則,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小城鎮,加強城市環境保護,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造舊城區,保護城市傳統風貌。第四條 《濟南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的審批權集中在市規劃管理部門。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區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對違章活動的管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設施、管線、鐵路、港口、機場、道路、橋涵、公園、綠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圍墻和其它構筑物,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規劃設計管理第六條 城市規劃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定額指標,并與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互相銜接,互為依據,共同實施。第七條 承擔本市規劃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必須按《濟南市總體規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設計要點進行設計。規劃設計必須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重要的規劃設計還應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報市人民 *** 批準。變更規劃設計應重新報批,與變更設計有關的項目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施工。第八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用圖,必須采用市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坐標系、高程及有關測繪資料。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合理使用和節約土地,盡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風景林地、城市綠地和綠化隔離帶。第十條 申請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新區毗鄰規劃道路建設時,必須代征相應規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圍內的建筑物;毗鄰舊區道路建設時,須拆除征(撥)土地范圍內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建筑物。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并應服從城市規劃的統一調整使用。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的臨時用地,應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報市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的原狀,及時辦理退地手續。第十四條 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荒地等自然資源,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按指定的地點、范圍和期限使用或開采。對開采后的土地,使用單位應進行整治、綠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確需改作他用,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征用、劃撥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當年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和其它有關文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選址;
2、市規劃管理部門初步確定用地位置和范圍,提出規劃設計要點;
3、建設單位委托設計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點進行總平面設計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計劃;
4、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勘察通知書;
5、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辦理征(撥)土地手續。第十六條 征(撥)的土地閑置超過兩年,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經市人民 *** 批準,注銷土地使用證,另行規劃。第十七條 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須在與外方正式簽訂合同一個月前,向市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初步規劃定點;合同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十八條 安排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項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新建大、中型建設項目,除確需在市區建設的公共設施外,應安排在市郊縣及遠郊工業區。對要求整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要嚴格控制,確需遷入的,須經市人民 *** 同意,報省人民 *** 批準后,方可申請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