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工程需要出具哪些資料
1. 測繪資質申請所需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業務單位法定證明,法定代表人簡歷,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測繪資質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可以是資質證書,職稱證書,社會保證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設備和設備的證明,省級測繪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設備驗證單位出具的驗證證書;
(4)辦公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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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效果和材料檔案管理系統信息;
(7)測繪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資料。
2. 測繪資質審批周期從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到收到證書,最長35個工作日。
(1)提交請求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確定是否受理或補證資料;
(2)受理資質申請后20個工作日(可延長10個任務日)作出資質審批決議;測繪資質證書的無效期不超過5年,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提出測繪資質延續申請,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怎么查詢公司有幾個注冊測繪師
、首先打開百度APP。
2、在搜索欄輸入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
3、輸入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后,下拉找到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點擊一鍵查詢。
4、最后在出現的界面輸入要查詢的甲級測繪資質單位名稱,點擊查詢即可。
注意事項:
查完甲級測繪資質單位后返回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首頁,點擊右上角關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詢其他企業測繪資質。
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 *** 令
(第123號)
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 *** 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3月1日
濟南市人民 *** 關于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等42件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切實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現對我市“兩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濟政發(80)39號,《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消防栓周圍十公尺內嚴禁堆物,十五公尺內不得停車。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頭,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栓”。
2.濟政發(86)229號,批轉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對擅自轉租 *** 統管公房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3項意見中“并加收一倍罰金”。
3.濟政辦發(88)54號,關于轉發市愛衛會《關于開展常年滅鼠防病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刪去第2項意見中“凡達不到無鼠害標準的要限期補滅,經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給予經濟處罰”。
4.濟政發(89)37號,《濟南市縣(區)長綠化目標責任制獎罰辦法》,刪去第六條規定中“罰款二萬元”。
5.濟政辦發(89)53號,批轉市計委《關于加強廢鋼鐵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5項意見中“罰款或沒收處理”。
6.濟政辦發(85)110號,《濟南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九項規定修改為“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揭發、檢舉車輛交易中違法、違章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7.濟政發(85)88號,《濟南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的試行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加第二款為“上述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刪去第六十六條規定,以下條款順延。
8.濟政發(86)72號,《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增加第三款為“罰款的數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9.濟政發(86)154號,《濟南市公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0.濟政發(88)78號,《濟南市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處以罰款”。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11.濟政發(88)88號,《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刪去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12.濟政發(88)115號,《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構配件生產質量的監督;各縣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縣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業務上接受市監督站指導”。
13.濟政發(89)23號,《濟南市測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14.濟政發(89)30號,《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黑市交易、倒買倒賣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15.濟政發(89)59號,《濟南市建筑隊伍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濟南市建筑隊伍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負責全市(包括外地進濟)建筑隊伍的管理”。
16.濟政發(89)82號,《濟南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林區內使用槍械守獵,尚未造成損失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17.濟政發(92)64號,《濟南市油氣田堪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8.市 *** 1號令,《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刪去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并修改為“賠償經濟損失、補種樹木,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19.市 *** 2號令,《濟南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中的“罰息”修改為“利息”。
20.市 *** 8號令,《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刪去原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21.市 *** 14號令,《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修改為“按造成經濟損失的1~3倍處以罰款,罰款的更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
22.市 *** 18號令,《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出版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3.市 *** 19號令,《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以下條款順延。
24.市 *** 20號令,《濟南市音像制品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九條規定,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以下條款順延。
25.市 *** 27號令,《濟南市市區山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擴大占用范圍、超期開采、變更場地的,責令其停止開采活動,限期拆除設施,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擅自買賣、出租、 *** 、抵押被批準占用開采場地的,責令違章雙方立即停止占用開采,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并處以非法所得5-10%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四)項修改為“無故拖欠或者拒繳山嶺維護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山嶺維護費金額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或者開采活動,并收回其《山嶺占用許可證》”。
26.市 *** 40號令,《濟南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27.市 *** 51號令,《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8.市 *** 54號令,《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無《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更高二萬元的罰款,并停止營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視為自行取消其經營資格”。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二條之一、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收費的,處以多收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并責令經營者停止營運,將出租車送放在指定地點并參加一個月的職業教育培訓”。第十二條增加第(六)項為“每年到市客運管理處進行一次經營資格審驗”。刪去第二十五條之一款規定。
29.市 *** 55號令,《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地名標志的,地名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損失額二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一千元;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市 *** 63號令,《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通信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1.市 *** 70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32.市 *** 71號令,《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等級范圍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綠化工程總造價10-30%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3.市 *** 78號令,《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4.市 *** 80號令,《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損壞噴泉設施、照明音響設備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5.市 *** 82號令,《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本市室內裝飾工作由濟南市經濟委員會委托濟南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其職責是:”。第十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分別予以警告、罰款,罰款的更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第十九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條之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6.市 *** 83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37.市 *** 85號令,《濟南市城市房屋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取得房屋評估資格證書、擅自辦理房屋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評估業務,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第(三)項修改為“在房屋評估活動中,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第(四)項修改為“故意抬高或者壓低評估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處以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房屋評估資格證書”。第十七條增加第二款為“以上罰款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更高不超過三萬元”。
38.市 *** 86號令,《濟南市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將第十五條第(三)項改為第(一)項、第(四)項改為第(二)項、第(五)項改為第(三)項、第(六)項改為第(四)項。刪去第十六條規定,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以下條款順延。
39.市 *** 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
40.市 *** 89號令,《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以下條款順延。
41.市 *** 92號令,《濟南市油區管理規定》,本規定中的“油區工作辦公室”修改為“油區工作主管部門”。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油區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可處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私自回收、凈化、運輸落地原油的,由市、縣(市)、區油區工作主管部門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
42.市 *** 94號令,《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七條規定,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d53694--011025xxj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2013)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土地收購儲備的具體工作由市 *** 賦予土地收購儲備職能的機構(簡稱土地收儲機構)承擔。
市發改、城鄉建設、規劃、財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會同發改、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報請市 *** 批準并按規定程序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二章 土地收購第五條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儲機構收購:
(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
(二)實施城市規劃或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 *** 條件的;
(四)需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
(五)其他可以收購的。第六條 申請土地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土地收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構)筑物及附屬物權屬證明;
(二)相關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相關地形圖件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第七條 土地收購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土地收購業務;
(二)向市規劃部門征詢擬收購土地規劃性質、委托編制規劃策劃方案、申請規劃條件(包括用地范圍、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
(三)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權利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四)委托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對擬收購土地進行勘測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五)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六)土地收購經批準后辦理原土地使用權和建(構)筑物產權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 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購非住宅房屋土地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簽訂收購合同。逾期不能簽訂收購合同的,土地收儲機構應當終止收購程序并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第九條 土地收購申請受理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保持土地及建(構)筑物現狀,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礙土地收購工作的行為。第十條 土地收購應當簽訂合同。土地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圍、等級、面積、用途,地上建(構)筑物狀況及房地產權屬情況;
(二)土地收購補償方式和實施辦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七)其他有關事宜。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土地收儲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不再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分為評估收購和土地出讓分成收購兩種方式。
規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評估收購方式;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評估收購方式,經土地收儲機構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讓分成收購方式。
綜合開發建設的同一片區內,同等條件下的土地收購應當遵循價格一致的原則。
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經市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 *** 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 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土地收儲機構可以優先收購。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評估分為土地評估、建(構)筑物評估和房地產綜合評估。劃撥土地按照原用途進行評估;出讓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進行評估。
建(構)筑物根據其結構、裝修狀況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房地產綜合評估,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裝修狀況、建成年代,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 *** 令
(第231號)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市 *** 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公布 *** 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省 *** 要求,經對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現行有效的180件市 *** 規章進行清理,市 *** 決定,廢止《濟南市人民 *** 關于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規章,保留《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等99件 *** 規章。
附件:1.濟南市人民 *** 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濟南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規章目錄
附件1:
^^濟南市人民 *** 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序號
規章名稱 *** 令號
或文件號
發布時間
說明
1濟南人民 *** 關于加強停車場
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 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濟南市人民 *** 關于集中清理整
頓閑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適用期已過。已經失效。
3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5年省人大
《山東省實施辦法》
4
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77
2001— 6— 18現執行2005年國家國資委12號令《企
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
理辦法》、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管理辦法》
5
濟南市國有資產產權 *** 管理辦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3年國務
院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
行條例》。2006年財政部35號令《行
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36號令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6
濟南市 *** 秩序管理規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5年國務
院43 1號令《 *** 條例》
7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
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173
2001— 4— 4
現執行國家三資企業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
8
濟南市 *** 采購管理辦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3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
9
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
164
2000— 11— 15執法主體長途汽車總站綜合管理辦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銷。該區域由相關
執法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
理。
10
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1年省政
府125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
11
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4年省政
府172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
標拍賣辦法》和2002年國有土資源部
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
使用權規定》
12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
施細則
160
2000— 5— 26依據的市人大法規《濟南市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于2005年廢
止
13
濟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現執行2001年
國務院326號令《農藥管理條例》
14
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4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濟南市人民 *** 關于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后,該規章
已失效
16
濟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規定
145
1999— 4— 20許可及主體等主要內容與2005年國務
院440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
》相抵觸
17
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