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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商國家及軍隊保密主管部門決定后,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之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的測繪成果,均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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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測繪成果目錄編制技術規定(試行)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測繪局頒發的《關于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匯交實施辦法》)的規定,為了統一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要求和格式,制定本技術規定。
2、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3、對界樁點平面位置的測定精度要求,《技術規定》是在考慮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能的條件下提出的,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使坐標測定精度高一些。
4、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5、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什么規定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