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 關于頒發《山東省測繪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測繪工作,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省測繪局是主管全省測繪業務的 *** 職能部門,主要任務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業務,承擔經濟建設測圖。第三條 各市地、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業務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各歸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測繪業務管理的范圍包括:
1.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進行的基本測繪工作;
2.按各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專業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技術管理的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測繪技術標準、設計規定和部頒專業技術標準,審批各種技術設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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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國家檢查驗收標準,檢查驗收測繪成果成圖。
3.組織審定我省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交流測繪工作先進經驗。
4.我省范圍內,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控制面積限額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測圖限額為:1:5000地形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圖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超過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結合進行的控制測量。
5.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第三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職責分工第六條 省測繪局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負責制定我省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辦法。
2.組織我省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測繪業務協作,審定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
3.授權有關測繪單位進行省、市地、縣界的測繪工作。
4.負責航空攝影計劃的協調平衡及審查工作(航攝負片須經 *** 進行保密審查)。
5.對在我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發放測繪許可證。
6.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上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
7.對重點測繪成果成圖組織檢查驗收。對有質量爭議的測繪資料和圖件進行仲裁。第七條 各測繪業務歸口部門(單位)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工作規定,擬定本市地、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下,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
3.總結、交流測繪技術的新 *** 、新經驗。
4.協助和參與測繪成果成圖的聯合檢查驗收。第四章 測繪資料檔案管理第八條 測繪資料檔案屬國家機密,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頒發的《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九條 領用測繪資料,須持帶有編號的介紹信和領借測繪資料專用函。
省內單位之間需用的測繪資料,由委托任務單位提供。
省外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測繪局(處)出具公函,由省測繪局負責辦理。
地方需用軍隊測繪資料、軍隊需用地方測繪資料及中央駐魯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均由省測繪局辦理和提供。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范圍內測繪資料的管理。第十一條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測繪局制訂的《測繪成圖、成果資料收費標準》執行。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資料要確定專人保管,登記編號,并建立嚴格的保管、領借、使用制度。資料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合并、撤銷或因工作需要變動時,要對測繪資料清點核帳,辦理移交手續。各單位每年要對測繪資料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檢查情況由歸口部門(單位)匯總報省測繪局。第十三條 各單位領借的測繪資料,只限本單位使用,一律不準 *** 、轉借、轉抄、縮放和復制。銷毀測繪資料和檔案,應按《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凡在我省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任務完成后應將所完成的各種測繪資料目錄(工種、等級、測區范圍、比例尺、作業時間、依據規范、座標及高程系統、分幅 *** 等)以及示意圖表,報省測繪局備案。
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1998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四)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地圖集和其它專題地圖等);
(五)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全省省級管理限額以上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管理限額以下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對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調撥給本市(地)的測繪成果,負責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 ***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測繪成果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使用內部測繪成果,應加強管理,確保其安全。內部測繪成果不得公開。
保密測繪成果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解密處理。第六條 我省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在半年內按測區或項目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成果資料: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成果目錄、副本及有關技術資料等(一式一份);
(二)航空攝影測量底片、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技術設計、驗收報告副本(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和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地圖集(一式兩份);
(五)省級、市(地)級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以及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六)地籍測繪資料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移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按照前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外國人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的所有權屬,按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確定。其中所有權屬于我國、使用權歸我省某單位的測繪成果,該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需要使用我省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使用手續:
(一)駐濟南的省直和中央單位、高等院校,應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單位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所在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所需要的測繪成果時,由其轉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應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到我省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三)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第十條 軍事部門需使用地方測繪成果或者地方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
測繪生產項目相關的規程,規范,技術標準要去有哪些?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2007 02.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 JGJ 79-2012 03.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 120-2012 04.
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 GB 50086-2001 05.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30-2013 06.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JGJ94-2008 07.
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 JGJ 6-99 08.
濕險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 GB 50025-2004 09.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JGJ 167-2009 10.
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 GB50112-2013 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 JGJ 123-2000 12.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08-2008 1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3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