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探資質怎么辦理
您好,可以去當地的政務網辦理。這是浙江省資質審批情況,您可以參考一下。
第十九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或申請增加甲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申請乙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申請增加乙級及以下資質業務范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近五年內,因工程質量、管理創新、科技創新獲得與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的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經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的,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二)、(四)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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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勞動合同(事業單位為聘任合同)、任職文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審批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每年之一季度組織審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勘察設計圖紙報審章。
濟南市文物保護規定(2016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文物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 *** 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公安、房管、園林、林業、宗教、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正確處理城鄉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文物安全。
文物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自文物保護單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公布同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做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征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市人民 *** 劃定公布。
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征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縣(市)人民 *** 劃定公布。
各區行政區域內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人民 *** 劃定公布。
本規定實施前尚未劃定公布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程序組織劃定公布。第六條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考古機構出具的不可移動文物確認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登記、向社會公布,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逾期未登記、公布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七日內登記、公布;在限期內仍未登記、公布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七日內代為登記、公布。
登記、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該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類別、位置和占地范圍等事項。第七條 對登記保護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建立記錄檔案、設立保護標志。標志應當載明文物名稱、權屬性質、登記日期和登記機關。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市行政區域內核定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統稱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權屬性質,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告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宗教、園林、林業等承擔文物保護相應職責的有關管理部門。
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權屬性質,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告同級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宗教、園林、林業等承擔文物保護相應職責的有關管理部門和有關的鄉(鎮)人民 *** 。第九條 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發出保護文物通知書,明確文物保護的有關事項及其權利義務,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市、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將有關事項函告有關部門,通知有關使用人、所有人。第十一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公告具體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相關的使用人、所有人。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具體保護措施的制定、公告、通知,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的制定、公告、通知,由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對文物進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哪些程序手續
對文物進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具體辦事流程如下:
1、建設單位填寫《文物調查、勘探申請審批表》;
2、按有關法規及收費標準,向文物考古業務部門繳納文物調查、勘探費;
3、建設單位將建設范圍內的附著物拆除清理完畢后,文物考古業務部門在工程范圍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程范圍內沒有地下文物的,調查勘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后,通知建設單位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意見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4、工程范圍內埋藏有文物的,經文物考古業務部門考古發掘后,調查勘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建設單位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意見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文物勘察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文物勘察需要的手續: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擴展資料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濟南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2001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筑等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縣(市、歷城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對破壞文物的行為有制止和檢舉的權利。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于國家所有。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建筑、紀念建筑物、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六條 本市文物按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一)屬于國家所有,有使用單位的,由使用單位負責;無使用單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屬于集體或個人所有的,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第七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文物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落實文物保護責任。
文物保護責任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文物名稱、等級、座落、保護范圍、現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期限等。第八條 市、縣(市、歷城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同,將文物報同級人民 *** 核定公布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需要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上報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市、縣(市、歷城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 *** 登記并予以保護。第九條 市、縣(市、歷城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提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同級人民 *** 對提出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自文物保護單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公布。提出的建設控制地帶按有關規定需經省人民 *** 批準。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人民 *** 劃出,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第十條 市、縣(市、歷城區)人民 *** 應對同級文物保護單位作出標志說明,設立保護范圍界樁,建立記錄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標志和界樁。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建窯、取土、挖渠、開山、采石、鑿井、開礦、毀林、開荒、深翻土地和其他破壞地形地貌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非保護文物的工程建設。因特殊需要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的,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 *** 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影響文物保護及其環境風貌的建(構)筑物,由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 *** 采取措施,予以拆除、遷移或改造。對建(構)筑物進行改造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的性質、布局、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確須遷移、拆除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公布的人民 *** 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遷移、拆除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須經省人民 *** 報國務院決定。
經批準遷移或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記錄、測繪并取得必要的資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屬于國有的,拆除的構件和材料應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屬于集體、個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產權所有人協商處理。遷移或拆除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