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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施工總承包資質掛*合同的信息

2024-06-09 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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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施工總承包資質 *** 合同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如何認定工程掛*行為

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掛*:

(1)掛*人通常以被掛*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掛*人與被掛*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2)掛*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3)掛*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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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掛*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情形。

擴展資料: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筑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掛*

建筑行業己掛*有資質公司出了工傷責任劃定辦法

答:按照當初簽訂的掛*合同執行。一般來說,掛*單位只是按工程總價收取一定的掛*費用,出了工傷可以協助處理,但一切費用由掛*公司承擔。

一、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

1)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 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 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掛*合同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

1、掛*合同是無效合同。《建筑法》已對掛*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掛*人與被掛*企業之間的“掛*”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糾紛時,對于掛*人與被掛*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之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關于施工總承包資質掛*合同的信息

工程掛*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什么是掛*行為? “掛*”,即所謂“企業掛*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人。更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掛*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行為。 3、掛*合法嗎? 《建筑法》已對掛*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工程掛*的法律責任 (1)更高院 更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掛*”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建筑工程能掛*建筑公司嗎?

可以。《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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