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接勞務,以及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接范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可以做勞務派遣嗎
- 2、建筑二級資質可承包工程范圍
- 3、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接勞務分包嗎
- 4、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是否可以承接專業分包工程
- 5、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接哪些項目
- 6、建筑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范圍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可以做勞務派遣嗎
如果你們的企業資質有勞務派遣資質就可以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做。電力總承包二級代表可以從事這個專業的施工資質,并不能代表有無勞務派遣能力。
建筑二級資質可承包工程范圍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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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事項:
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筑資質標準
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接勞務分包嗎
不可以。勞務分包合法性,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分包的工程內容為勞務作業,并且屬于以下中的一種或幾種:1、木工作業;2、砌筑作業;3、抹灰作業;4、石制作業;5、油漆作業;6、鋼筋作業 ;7、混凝土作業;8、腳手架搭設;9、模板作業;10、焊接作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12、鈑金工程作業;13、架線工程作業 二、勞務分包的承包人,必須具有與工程內容相一致的 勞務分包作業資質(也是上述13種),且符合相應的等級 如:如工程含砌筑作業、抹灰作業,且砌筑量達到一級資質要求,則需要砌筑一級+抹灰資質,才能合法分包 三、勞務分包 的單項合同額不能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是否可以承接專業分包工程
《建筑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59號部令)第六條: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第七條:選擇總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可申請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即可承攬專業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總承包類別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總承包企業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依據上述兩項政策,總承包資質企業不允許申請勞務資質,不能單獨承攬勞務分包工程。
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接哪些項目
一、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級公路及其橋梁,長度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一級以下公路,單座橋長1000 米以下、單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橋梁,長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級資質:可承擔二級以下公路,單座橋長500 米以下、單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橋梁工程的施工。
三、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新建、改建30 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施工, 以及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板梁橋和單跨大于64 米的橋梁、全長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二級資質:可承擔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32 米的橋梁、全長1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Ⅲ、Ⅳ級鐵路綜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24 米的橋梁、全長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四、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
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 萬噸級和內河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28 萬平方米或內河12 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 萬噸級和內河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300 噸級以下船閘和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12 萬平方米或內河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工程規模中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3 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規模限制在以下范圍內:壩高70
米以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徑小于8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小于1000 米、堤防級別2 級以下。
三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6000 萬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4
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總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圍內:壩高40 米以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20MW以下、泵站總裝機容量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徑小于6 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小于500 米、堤防級別3 級以下。
六、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廣州建筑資質代,辦勞務資質代,裝修資質代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發電工程、各種電壓等級送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單機容量20 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三級資質:可承擔單機容量10 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110 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七、礦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礦山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120 萬噸/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2)120
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70 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工程;(3)150
萬噸/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的工程項目)或360
萬噸/年以下洗煤工程;4)70 萬噸/年以下磷礦、硫鐵礦或36 萬噸/年以下鈾礦工程;(5)24 萬噸/年以下石膏礦、石英礦或80
萬噸/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廣州建筑資質代,辦勞務資質代,裝修資質代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70 萬噸/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2)70
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36 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工程;(3)60
萬噸/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或180
萬噸/年以下洗煤工程;(4)36 萬噸/年以下磷礦、硫鐵礦或24 萬噸/年以下鈾礦工程;(5)12 萬噸/年以下石膏礦、石英礦或48
萬噸/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
八、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冶金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產12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2)年產100 萬噸以下的軋鋼工程;(3)年產120
萬噸以下煉鐵工程或燒結機使用面積240 平方米以下燒結工程;(4)年產120 萬噸以下煉焦工程;(5)小時制氧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6)年產35 萬噸以下氧化鋁加工工程;(7)年產20 萬噸以下鋁或12 萬噸以下銅、鉛、鋅或2.2
萬噸以下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8) 年產6 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6000噸以下金屬箔材工程;(9)日產4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10)日產6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11)日熔量550
噸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150萬噸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產10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2)年產80 萬噸以下軋鋼工程;(3)年產100
萬噸以下煉鐵工程;(4)年產100 萬噸以下煉焦工程;(5)年產20 萬噸以下氧化鋁加工工程;(6)年產15 萬噸以下鋁或8
萬噸以下銅、鉛、鋅、或1.5 萬噸以下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7) 年產4
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4000噸以下金屬箔材工程;(8)日產25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9)日產3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10)日熔量450 噸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80萬噸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檢維修。
二級資質: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廣州建筑資質代,辦勞務資質代,裝修資質代
三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500 萬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范圍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45 米以下的城市橋梁;(2)15 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25 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5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壓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5)
斷面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類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7)單項合同額4000 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25 米以下的城市橋梁工程;
(2)8 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6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10 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0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徑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徑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
建筑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范圍
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承包的范圍量: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可從事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筑裝飾裝修項目的咨詢、設計、施工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還可承擔相應工程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等業務(建筑幕墻工程除外);
一級:取得一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規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墻工程除外);
二級:取得二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高于1200萬元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除外);
三級:取得三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高于300萬元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除外)。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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