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若干規定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地圖編制出版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含義)
本規定所稱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現的普通地圖、專題地圖。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出版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 (管理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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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本市地圖編制的管理,業務上受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領導。
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測管辦,負責本市地圖出版的管理。
本市保密、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地圖名稱)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一致。
地圖名稱不得含有“新”、“最新”等用語。第六條 (界線繪制)
繪制本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上海市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繪制。第七條 (地圖內容)
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和修改現勢變化內容;
(二)注明地圖資料的截止時間;
(三)具備規定的基礎地理要素;
(四)準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以及相互關系;
(五)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六)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條 (測繪成果目錄和基礎地理要素)
市測管辦應當定期編制并公布本市測繪成果目錄。
市測管辦負責確定、調整并公布作為本市地圖資料的測繪成果的使用周期、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基礎地理要素。第九條 (地圖廣告和廣告標名)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發布廣告或者進行廣告標名。
在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或者進行廣告標名的,發布者應當具有相應的廣告發布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廣告登記手續。
在公開出版的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的,地圖圖體內不得發布廣告;在公開出版的專題地圖上進行廣告標名的,標名內容不得覆蓋基礎地理要素。第十條 (審核范圍)
市測管辦負責審核下列地圖(含圖書、報刊的插圖和示意圖)的試制樣圖:
(一)本市出版單位出版的繪有本市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本市地方性地圖(以下簡稱本市地方性地圖);
(二)本市單位發行的未經審核的本市地方性地圖;
(三)在廣告、標牌等中使用或者在重要公共場所所展示的未經審核的本市地方性地圖;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轉送本市審核的地圖。
前款規定的地圖,在送市測管辦審核前,應當按照出版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為中、小學教學目的使用的本市地方性地圖,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測管辦組織審定。第十一條 (試制樣圖送審人以及送審時間)
試制樣圖送審以及送審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地圖,由出版單位在地圖印刷前送審;
(二)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地圖,由發行單位在發行前送審;
(三)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地圖,由使用者或者展示者在使用或者展示前送審。第十二條 (送審材料)
送審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地圖,以及需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轉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協審的地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審核申請表;
(二)試制樣圖或者樣品一式兩份;
(三)按照市測管辦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的底圖資料說明;
(四)測繪、出版等資料文件。
送審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地圖,應當提供本條之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送審材料應當真實、清晰。第十三條 (受理期限)
市測管辦受理審核本規定第十條之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地圖,應當在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選擇適用地圖的原則
選擇適用地圖的原則是根據使用目的選擇地圖和根據需要,選擇比例尺合適的地圖。
1、根據使用目的選擇地圖
去公園游覽,需要尋找景點,那就選擇導游圖;外出旅游,確定旅游路線。那就選擇交通圖;想了解國際時事,確定事發地點,那就選擇世界國家和地區圖。
2、根據需要,選擇比例尺合適的地圖
要了解中國地形,那就選擇中國地形圖;要想了解北京,那就選擇北京市城市圖;要想了解北京動物園,那就選擇北京市動物園地圖。
獲取地圖的途徑:
國家版圖隨處可見,中小學教學掛圖,天氣預報背景圖,以及各類標牌、宣傳畫、廣告、商標、工藝品、報刊、電影電視等媒體中,也頻頻出現國家版圖的畫面或示意圖。可從以下途徑獲取地圖:
1、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了標準地圖服務,可下載中國和世界地圖等,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可下載正確的省級行政區域地圖,供各單位和個人免費下載使用。
2、使用審核批準并印有審圖號的正規地圖產品。凡是經過審核的公開出版的地圖,都在版權頁或者適當位置標示有審圖號,可以據此判斷并使用合格的地圖產品。
3、需定制地圖時,自然資源部網站上查詢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地圖編制單位,向具備編圖資質的測繪單位定制地圖。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范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地圖。第七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第九條 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于互聯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件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托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上海市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地圖類別)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一)紙質、布質、皮質等地圖以及導航地圖、互聯網地圖等電子地圖;
(二)出版物、宣傳品、廣告、影視作品中附著的地圖或者地圖圖形;
(三)其他形式的地圖、地圖圖形。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交通、商務、民政、水務、綠化市容、市場監管以及通信、新聞出版、電影、網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國家版圖宣教)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依法納入本市中小學教學內容。本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教師在教學活動中規范使用地圖的宣傳、培訓和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 (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本市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本市鼓勵地圖編制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在地理信息領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科普等活動。第七條 (地圖編制及表示內容要求)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地圖名稱不得使用“最新”“更好”“最全”等修飾用語。第八條 (公益性地圖)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布供社會無償使用的公益性地圖,并加強使用公益性地圖的宣傳和引導。
在保留原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上表示教育教學、宣傳示意、新聞等內容的,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名等各類重要地理信息。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民政、交通、水務、綠化市容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第九條 (審核范圍和主體)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有審核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下列地圖按照規定報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按照規定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第十條 (送審主體)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地圖編制單位可以受委托辦理其編制的地圖的送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