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陜西省測繪條例(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行業發展,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五)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七)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八)規范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
(九)開展地理國情監測;
(十)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向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測繪地理信息領域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
鼓勵有關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需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八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第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指派單位或者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本級財政資金為主體投入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由其自行維護,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陜西省招投標實施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之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 ***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資金的項目。
除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要招標或者自愿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 *** 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 *** 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 *** 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 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因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做出調整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訂方案,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出工的;
(三)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屬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 、投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視為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 *** 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 *** 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 *** 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定委托 *** 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 *** 機構不得 *** 招標 *** 業務,不得從事所 *** 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已獲得批準;
(二)具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具備相應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或者相關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國家和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 *** 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 *** 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 *** 機構。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人資格審查及評標的辦法。
招標實施方案應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單獨報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一并報送。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核準的招標實施方案和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項目審批情況介紹;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
(三)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格要求;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 *** ;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評標依據和標準、評標程序、評標辦法、定標原則;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后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以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等方式,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選擇至少一家報刊和信息網站同時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被邀請人。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條件、標準、 *** 等。進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審查條件、標準、 *** 等。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分別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說明理由。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或者被邀請人發放、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可以無償發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費用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該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取消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已經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的,應當予以返還。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返還。
第三十五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招標項目設標底的,應當采用復合標底。
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召開投標答疑會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發送所有投標人。書面答復和會議紀要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對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原封退回投標文件。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更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 *** 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于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庫或者招標 *** 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專家庫中產生;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產生。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投標 *** 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 *** ,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 *** 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者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后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 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或者關鍵內容字跡難以辨認的;
(三)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后審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七)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九)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內容雷同的;
(十)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條 招標項目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退回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屬必須招標項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有權依法自主發出中標通知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質量、報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七條 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返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 *** 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 *** 。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十條 省人民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業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四)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 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由本級人民 *** 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增加招標投標活動法定以外的審批條件、事項或者環節;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 *** 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 *** 。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生管轄爭議的,由本級人民 ***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 *** 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的;
..................需要全的,話,請留郵箱一份。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保障測繪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關的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出版、印刷地圖;
(三)管理和使用測繪成果;
(四)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五)測繪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四條 測繪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測繪局是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市(地區)、縣(市、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按其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 測繪人員依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第二章 測繪綜合管理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測繪法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設項目的測繪,均應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八條 測繪項目屬國家等級的大地控制和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其他測繪項目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在編制的技術設計書中作出規定。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航空攝影、遙感測繪,施測單位應按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征得有關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第十條 外國和境外地區的組織、個人或中外合作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統一管理地籍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質量監督。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和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進行工商、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審查,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軍事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在《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經營活動,標的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及其他必須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第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施測前應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的指定單位,測繪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供成果樣品,測繪項目委托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進行成果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