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種類民用測繪成果,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成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管理測繪成果的其他部門應建立測繪成果管理使用制度,配備相應的設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妥善保存和正常使用。第五條 擁有測繪成果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使用測繪成果。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測繪成果。第六條 各單位在本省完成的下列測繪成果,應按《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和以下要求,在次年度的四月底以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和城市5秒級以上控制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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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收集國外的可用于測繪或修測地形圖及其專業測繪的衛星攝影底懲和磁帶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行政區域界線圖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含數字化圖);
(四)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圖(集、冊)、專題地圖(集、冊)樣圖一式10份;
(五)經縣以上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測繪成果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六)形變測量和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和圖件目錄或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承擔測繪任務和軍事單位在本省承擔民用測繪任務,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在測繪成果完成后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各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按年度于次年度的6月底以前統一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外國人經批準在本省單獨測繪或與有關單位合作測繪的測繪成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第十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檢驗測試。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開具的統一印制的專用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執行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保密測繪成果非經原提供該成果的單位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經批準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由各級人民 *** 保密部門批準的定點復制單位復制。
經批準復制或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按原密級管理。第十四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二)測繪成果因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成果測繪費用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三)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使用費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擅自復制、摘抄保密測繪成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六)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發生保密測繪成果泄密事故,應及時向當地 *** 保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由事故責任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地(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四條 全省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含省轄市控制網改造);
(二)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font size=+1>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
(五)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和涉外測繪項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5秒級控制測量與導線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款第(三)項規定范圍的地形圖測繪;
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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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市)管理范圍外的測繪項目,由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全省測繪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內容將測繪年終統計結果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七條 跨部門實行有償服務的測繪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投資單位進行公開招標,并實施測繪監理。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對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第三章 測繪資格審查與任務登記第九條 測繪業務活動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測繪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的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駐本省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必須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許可證。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許可證。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已列入國家測繪規劃或者本省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已列入省人民 *** 有關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分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業測繪規劃的部門,在施測前兩個月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二、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十、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山西省太原市測繪管理對資質單位了加強測繪管理山西省太原市測繪管理對資質單位,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山西省太原市測繪管理對資質單位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山西省太原市測繪管理對資質單位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山西省太原市測繪管理對資質單位;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到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接受其監督。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八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務的基礎航空攝影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五)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本省基礎地理底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級財政對于貧困縣的基礎測繪應當予以支持。第十一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
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三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市、縣測繪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分別報上一級測繪、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四條 承擔地籍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將地籍測繪項目的設計書提交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測繪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從事地籍測繪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成果和土地權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