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山西省太原市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繼承和弘揚歷史建筑文化遺產山西省太原市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風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嶼建造的,具有歷史意義、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造型別致、選材考究、裝飾精巧的具有傳統風格的建筑。第三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應遵循保護和利用相結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鼓浪嶼區人民 *** 及市人民 *** 各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義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組織歷史文物、文化藝術、建筑規劃、土地房產等方面的專家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及其保護規劃進行鑒定、論證。第六條 向人民 *** 捐獻歷史風貌建筑或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認定第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建筑物的產權所有人及其 *** 人(以下簡稱業主),可以向市規劃部門自薦該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可以向市規劃部門推薦該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第八條 市規劃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自薦、推薦或經調查認為應列入保護的建筑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書。
經鑒定認為可列入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筑,市規劃部門應舉行聽證會,聽取業主、使用人和該建筑相鄰市民的意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對鑒定意見和聽證意見進行審查。第九條 經審查同意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的,市規劃部門應確認保護范圍、進行測繪登記,報市人民 *** 批準和公布,并設置歷史風貌建筑標志。第三章 保護第十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規劃部門應根椐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建筑總量,做好鼓浪嶼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護鼓浪嶼整體環境風貌。
經批準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歷史風貌建筑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分為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兩個保護類別。
列為重點保護的,不得變動建筑原有的外貌、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建筑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列為一般保護的,不得改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內部在保持原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允許作適當的變動。第十二條 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方案,由市規劃部門或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建筑設計研究單位編制,并經市規劃部門審批后實施。
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方案,應明確該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措施及投資概算。第十三條 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范圍內與歷史風貌建筑不協調、影響和破壞其景觀的建筑應當有計劃拆除。第十四條 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根據市規劃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歷史風貌建筑,破壞整體環境風貌。第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第十六條 在鼓浪嶼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單體建筑的層數、體量、造型、色彩、藝術風格上必須與周圍的歷史風貌建筑相協調,與環境空間相和諧。第十七條 設立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其來源是:
(一)市、區財政專項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其他依法可以籌集的資金。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由鼓浪嶼區人民 *** 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八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無業主或業主放棄產權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
(二)補助經濟困難的業主修繕歷史風貌建筑;
(三)用于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收購經費;
(四)改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的環境和風貌。
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