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申請房屋測繪需要怎樣辦理手續(xù)?
在賣方帶著相關證件去辦理二手房交易手續(xù)時,房產管理局會要求指定的測繪公司對二手房重新進行測繪,同時會向申請人收取每平方米1元的測繪費。
二手房屋交易測繪具體的操作要求如下:
1、賣方直接去當地房產局業(yè)務受理大廳,找到房產測繪單位,憑購房合同、購房人身份證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手續(xù),交納費用。
2、如果僅僅是核對一下面積是否與原房屋產權證所載相符,也可以找民間測量公司,具備國家測繪乙級資質以上的進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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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購房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產測繪單位為自己進行面積測繪委托時,繳納測繪費用后,應與房產測繪單位就測繪事宜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包括測繪項目的基本情況、完成期限、收費標準、成果質量要求、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擴展資料:
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
這是最為普遍,也是大部分銀行長期推薦的方式。把按揭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后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作為還款人,每個月還給銀行固定金額,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二、等額本金
1、所謂等額本金還款,又稱利隨本清、等本不等息還款法。貸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這種還款方式相對等額本息而言,總的利息支出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還款負擔逐月遞減。
2、舉例來說,同樣是從銀行貸款20萬元,還款年限15年,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每月需要償還銀行本金1111元左右,首月利息為918元,總計首月償還銀行2200元,隨后,每個月的還款本金不變,利息逐漸隨本金歸還減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
太原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山西省太原市求購房屋測繪資質書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 *** 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建設部統一監(jiān)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收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兩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zhí),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堅持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工作。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登記機關。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山西省太原市求購房屋測繪資質書信;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總登記。第十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第十二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買賣、交換的,提交買賣、交換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合同;
(二)贈與、繼承、分割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四)劃撥的,提交有關部門劃撥文件及移交清單;
(五)合并的,提交協議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單位公房出售的,提交房改審批手續(xù)。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的;
(三)因翻建、改建、擴建而結構改變、面積增減等房屋狀況發(fā)生變化的。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權利人名稱變更,屬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屬于自然人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權利人的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或者權利人的書面說明;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