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種類民用測繪成果,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成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管理測繪成果的其他部門應建立測繪成果管理使用制度,配備相應的設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妥善保存和正常使用。第五條 擁有測繪成果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使用測繪成果。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測繪成果。第六條 各單位在本省完成的下列測繪成果,應按《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和以下要求,在次年度的四月底以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和城市5秒級以上控制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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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收集國外的可用于測繪或修測地形圖及其專業測繪的衛星攝影底懲和磁帶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行政區域界線圖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含數字化圖);
(四)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圖(集、冊)、專題地圖(集、冊)樣圖一式10份;
(五)經縣以上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測繪成果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六)形變測量和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和圖件目錄或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承擔測繪任務和軍事單位在本省承擔民用測繪任務,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在測繪成果完成后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各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按年度于次年度的6月底以前統一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外國人經批準在本省單獨測繪或與有關單位合作測繪的測繪成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第十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檢驗測試。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開具的統一印制的專用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執行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保密測繪成果非經原提供該成果的單位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經批準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由各級人民 *** 保密部門批準的定點復制單位復制。
經批準復制或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按原密級管理。第十四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二)測繪成果因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成果測繪費用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三)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使用費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擅自復制、摘抄保密測繪成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六)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發生保密測繪成果泄密事故,應及時向當地 *** 保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由事故責任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2
測繪資質分為 甲、乙 兩個等級,測繪資質分為10個專業類別,分別為 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 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二、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十、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省測繪局屬于什么性質的單位,這個單位如何?測繪局和國土局的關系?
1、省測繪局的性質:省測繪局是省國土資源廳的下屬單位屬于事業編制,通常由財政撥款,應該是收入比較穩定的單位;
2、和國土局的關系:測繪局進行的是國土及相關工程測繪,不負責任國土管理事宜;國土局機關屬于行政編制,主要職能則是履行國土管理職責。
3、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起草測繪地方性行政法規和 *** 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本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本省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組織實施“數字湖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擬訂地籍測繪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確認地籍測繪成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市縣基礎測繪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
(三)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審核并根據授權發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查處重大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復議,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鄂測繪。
(四)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理信息管理的職責,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的獲取與開發應用,管理測繪航空攝影。
(五)負責組織重大測繪科研項目及測繪科技創新相關工作,指導、組織、開展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科技攻關、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組織開展測繪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管理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實施測繪成果的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密安全。
(七)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本省地圖市場,承辦地圖編制管理相關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并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八)負責管理省級測繪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省測繪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承擔信息、保密、 *** 、保衛、政策研究、政務公開、對外聯絡等工作;
3、承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督查督辦;
4、指導、協調測繪新聞宣傳工作;
5、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主要職責:
1、歸口管理測繪發展戰略研究和測繪規劃工作;
2、組織編制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全國基礎測繪規劃、重點測繪項目規劃及測繪生產技術更新改造規劃;
3、擬訂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草案和國家測繪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4、管理國家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5、負責測繪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工作;承擔測繪部門 *** 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指導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三、國土測繪司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全國基礎測繪、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2、組織起草國家基礎測繪和國家航攝規劃,管理國家基礎測繪項目立項工作,組織編制國家基礎測繪、國家基礎航空攝影及航天遙感影像訂購年度計劃;
3、負責國家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
4、管理、維護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承擔采用國際坐標系統、建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承辦民用測繪航空航天攝影與遙感的監督管理;
5、歸口負責測繪衛星數據獲取的管理工作;
6、監督指導全國測繪質量和測繪計量檢定工作;
7、負責局屬單位測繪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