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199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發展我市房地產經濟,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含附屬物)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租賃、互換、抵押均適用本規定。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 *** 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私下交易。第四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 *** 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
地產管理局及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的業務指導。第五條 凡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經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經營。第二章 房地產買賣第六條 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 *** 給買受人,由買受人給付原房屋所有權人約定價款的行為。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房屋產權分割 *** 的,各房屋所有權人按相應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第八條 出售的房地產(不含商品房),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第九條 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銷售),售前均須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申領《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出售期房,必須是完成主體工程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應按規定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購買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 *** 的,應予以公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條 買賣房地產應經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繳納契稅和有關費用的依據。第十一條 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區縣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公民買賣房地產,憑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本和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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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單位、個人和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購買房屋,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批準。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因需要必須購買本市私有房屋的,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其共有人有權處分其自有的份額;出售共有房屋時,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 凡出售通過房改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或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按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房地產買賣應當使用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的買賣及涉外房地產買賣,雙方應共同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交易手續;個人之間的買賣和單位購買私房及個人購買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交易手續。對未辦理交易手續、未繳納稅費的房屋,不予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處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準買賣: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或產權證件被注銷、吊銷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公告拆遷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違章建筑;
(六)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第三章 房地產租賃第十九條 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第二十條 凡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方可出租。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二十二條 出租私有房屋的,其租賃合同須經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鑒證,并交納租金總額5%的鑒證費;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擔負50%。租賃一方為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或者駐津單位、市級單位、部隊自管產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應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鑒證手續;其他單位自管產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鑒證手續,并交納租金總額2%的鑒證費;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負擔50%。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房產測繪業務以及承擔房產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所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 在房主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有標準、規范和規定;
(二)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 房產面積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天津市人民 *** 批轉市建委、市工商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事業的發展,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號)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天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是本市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請成立企業(含“三資”企業)的資格審批;對已成立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資質年檢,根據建設部《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視企業狀況確定升、降級,實行動態管理;向二、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資質等級證書(一級企業由建設部核發資質等級證書)。第三條 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開發辦委托兩區管委會代行管理。第四條 在我市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一般須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區、縣、局級)出具同意成立公司的文件;
(三)具有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注冊資金;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
(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財務人員作為籌建負責人。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其組織形式可分為房地產開發專營公司、房地產開發兼營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專營公司,是指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新申辦房地產開發專營公司,經市開發辦批準,持批準成立公司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市開發辦申請資質等級。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兼營公司,是指在從事其他業務的同時,兼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自有資金兩億元以上的全國性非生產型綜合公司、自有資金一億元以上的信托投資公司和自有資金五千萬元以上的資質一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可申辦房地產開發兼營公司。經市開發辦批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增加營業范圍。由市開發辦審查并核發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后,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是指通過議標、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開發項目,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凡通過上述方式取得開發項目的單位,可以申辦項目公司,經市開發辦批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注冊中須注明開發經營項目和經營期限)。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市開發辦申請資質等級。項目開發經營結束后,其開發經營活動即行終止,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減經營范圍。如再取得新的開發項目,可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執行有關財務制度,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管理辦法進行開發項目的成本核算。兼營公司和項目公司的利潤按項目進行結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接受建設銀行的財務監督與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執行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有關規定,禁止非法交易。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年內無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取消其房地產開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一條 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團體,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依照《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定》(津政發[1992]40號)和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