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測繪由街道負責嗎
不是的。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以街道辦事處是沒有權進行征地的,但可以成為房屋征收實施的受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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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北辰區引河里北道1號
26915700
中國天辰化學工程公司
天津北倉京津公路521號
86810024
中海物探工程勘察公司
天津市塘沽渤海石油公司院內
25808051
上虞市 *** 2009第4號令
有2003年的:
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號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 *** 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長: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 *** 《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土地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 *** 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為國有,并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確保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
第四條 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統一征地中心承擔征用土地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須做好本轄區征用土地基礎工作。
村民委員會須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發展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公安、農林水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用土地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征用土地實行補償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情況,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及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已被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
第七條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單位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附紅線圖)、有測繪資質單位制作的現狀圖,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涉及林地、水域的須持林業、水利部門審核意見。上虞經濟開發區、杭州灣上虞新區持批準的總體規劃書及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
(二)調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征用土地申請進行審核后,由市統一征地中心與被征地單位共同進行實地踏勘、丈量,核實地上附著物情況,確定土地權屬,審查被征地單位基本情況,商議征地補償有關事宜,簽訂征地協議書。
(三)公告。經上級人民 *** 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統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鄉鎮、街道、村進行公告。
(四)支付。市統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協議書約定的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在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會同市統一征地中心將建設用地按批準的面積,進行現場交地,填寫現場交地清單。
第八條 征地補償原則
(一)依法征用的原則。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任何用地單位不得以土地買賣形式進行補償。
(二)按地類補償的原則。征地必須按被征土地位置、地類情況給予補償。
(三)按標準補償的原則。征地必須嚴格按照 *** 統一制定的“年產值區片綜合價”補償。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經上級人民 *** 批準,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該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時,征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進行計算(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一)。征用市 *** 批準并己實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區片年產值的基礎上提高10%計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征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二)。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三)。
下列情況一律不予補償:市統一征地中心征地進場調查后,搶種的樹木、花木、農作物或搶建的設施等;違法聲音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建(構)筑物等。
(四)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
該項費用標準分別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含0.3畝)的行政村納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圍。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現有農用地一次性征用收歸國有,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統一管理。在未落實建設項目前,土地可租賃給所在村;建設項目落實后,租賃耕種單位須無條件服從建設需要。
第十一條 土地征用過程中,涉及到房屋拆遷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復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支出。
(二)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優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資金。
(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用于被征地單位和鄉鎮、街道的工作費用。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應納入村級財務公開范圍,并由當地 *** 和國土、農經、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凡弄虛作假,擅自改變年報數據,謊報人均占地面積,冒領或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被征地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征用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主要責任人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及從事統一征地的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徊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海涂土地屬于國有土地,鑒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勞、 *** 投入圍墾而成,補償標準另行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補償實施意見》(虞政[20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