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強化城市規劃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舉報。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昆明市城市規劃區,是指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下列五個區域:
(一)主城規劃區;
(二)重要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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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通道控制區;
(四)各縣(市)城及建制鎮城市規劃區;
(五)各類開發區。第四條 昆明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則;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強綠化,美化環境,防止污染,保護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景旅游資源,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風貌;
(三)保護耕地,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
(四)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發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昆明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昆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研究昆明市城市規劃及發展的戰略和方針,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昆明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人民 *** )批準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其它各項城市規劃。第八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核,報市人民 *** 審批。
在分期規劃基礎上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工程規劃和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由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官渡、西山兩區建制鎮的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
各縣(市)城市的詳細規劃和縣(市)屬建制鎮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度,報同級人民 *** 審批,并報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項專業規劃,風景名勝區、開發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按有關規定報市以上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編制城市規劃所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由市、縣(市)、建制鎮人民 *** 向社會公布;經市人民 *** 批準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建設和居住區建設的詳細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需要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需要進行重大變更的,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十二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標準、準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外、行政轄區以內,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用地;
(三)跨縣(市)、區的建設用地;
(四)各縣(市)城及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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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測繪工程院。
云南省測繪工程院是事業單位。云南省測繪工程院(原云南省測繪局之一測繪大隊)成立于1975年,是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直屬的全額事業單位,代表云南省 *** 進行國家基礎測繪工作,是首批榮獲國家甲級測繪資質并被國家測繪局授予“全國測繪質量表彰單位”的專業測繪隊伍,2002年在云南測繪行業率先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02年被云南省委省 *** 授予“省級文明單位”稱號,2003年獲國家測繪局“全國測繪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5年被國家測繪局評為“四五”普法先進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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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