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測繪條例(2020)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測繪成果管理了加強測繪管理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測繪成果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測繪成果管理的測繪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經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統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一管理。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加大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更新;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五)基礎地理底圖、公益性標準地圖的編制、更新;
(六)省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七)全省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省級重大項目的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州(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1∶5000、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更新周期,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2年,山區不超過5年。
州(市)、縣(市、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云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09)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利用測繪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建立測繪成果的共享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務等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全省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的成果;
(五)基礎地理底圖編制的成果;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六條 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全省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2000至1∶1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七條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州(市)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八條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第九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按年度逐級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實行動態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第十一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 *** 或者轉借的,應當經有相應密級管理職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原件的密級管理。第十二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委托單位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后,委托單位應當收回其提供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被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與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 *** 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批準后方可實施。
被銷毀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鑒定人、監銷人、批準人均應當在登記冊上簽名,登記冊應當歸檔保存。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銷毀后,應當書面告知提供該測繪成果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