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條 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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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 *** 確定。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
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測量資質辦理?
測繪資質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⑴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可從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打印);
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⑶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⑷《測繪資質申請表》中所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履歷表(從參加工作開始,格式可參考市規劃委網站免費下載的專業技術人員履歷表)、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勞動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⑸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⑹《測繪資質申請表》中所申報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①儀器設備的購置證明(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測繪儀器須有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②有關應用軟件的購置證明(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
⑺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①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或者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考核的證明文件,或者單位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可參考附件3:北京市測繪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②檔案主管部門的認證認可文件,或者通過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的證明文件,或者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可參考附件4:北京市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⑻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機構和基本設施等證明(可參考附件4:北京市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⑼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合同(協議)復印件);
⑽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業績及獲獎證明(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可不提供):
①近期完成的測繪成果匯交證明;
②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證明(近期較大測繪成果評獎、認定材料、測繪產品質量報告、用戶對測繪成果的評價意見、測繪項目合同等資料)。
⑾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①企業章程(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或者事業單位成立批準文件;
②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
注:⑵至⑾項材料需按順序裝訂成冊,列出詳細目錄及頁碼范圍,規格為 A4 紙,技術人員證明材料應按《測繪資質申請表》所列技術人員順序裝訂。所有證書須報復印件,申報時需核驗證書原件,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